: → GameTheory9: 良好社會秩序的信賴,即使他是無辜無罪被冤枉之人,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也應該透過正當法律程序打掉前案判決,而非另外犯第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二案(後案)彰顯法敵對意識,因此受刑人逃獄行為照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樣構成刑法分則第八章脫逃罪章第161條的犯罪:〔依法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4/23 20:39
感謝詳細解說 :)
但這邊讓我想起了一個刑法學概念: 對犯行之不為無期待之可能性。
記得即使嫌犯或逃犯被通緝,也不能期待他們因為執法單位已經公告
自己被通緝,就「應該自行投案」,否則就要加以罪責。
另外好像當警察見到現行犯或者通緝犯,當場對他大喊︰站住! 或者
不許動! 或者不許逃走一類的話語。總之意旨是要求對方乖乖聽話等
著讓警察抓捕。但是對方即使聽到了卻不照做,法律不應對此究責?
那麼為何這個原則在逃獄這行為上不適用?
這個原則適用的要件,或者至少對於判斷適用與否的因子有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