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友代PO
朋友A是甲公司的前負責人,股東為B
後來更換C為甲公司的新負責人(人頭帳號、B實際營運)
後來發生國稅局針對甲公司有漏稅補稅開罰
但甲公司的資產已被B掏空所以無資產被國稅局送到執行署去
執行署發現C無資產可罰,竟然找到A去約說明
而A根本已經沒有甲公司任何文件紀錄,都在B拿去
問題
台灣法律似乎規定法人的最後負責人要概括全部該法人的責任
Q1.請問朋友A需要去執行署報到說明嗎?
因為有老會計師說,朋友A不是最後負責人,只是曾經是前負責人
如果朋友A去執行署,會被執行署找麻煩要錢?
Q2.法人公司無資產,到底會對前負責人要錢嗎?
Q3.因為甲公司資產都被B拿去,該如何受到法律制裁?
因為C新負責人是人頭,不可能提告,該怎解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