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叔叔在我奶奶過世後,沒經過繼承人的同意
就去銀行領走六百萬元
但告對方侵佔、偽造文書均不起訴
不起訴處份書上寫
民法第550條,委任契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人之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
自當由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
依其反面解釋,倘屬民法第550條但書所規定之委任關係
即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全部歸於消滅此亦與民法第1148第1項但書規定
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繼承開始時遺產之繼承範圍相呼應
行為人原來有否受死後事務之委任,其委任關係是否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
或仍存在,所代為處理行為有無逾越原授權範圍或己濫用而侵害其他繼承人
凡此關於民事法上委任關係存否及權限範圍之界定或確認,與刑事法上
是否該當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之犯罪故意與主觀認知之罪責評價,係屬二事
大致原因是我奶奶生前有授權我叔叔處理他的財產
所以交付給他印章和存褶密碼...
然後領出的錢有拿去辦喪禮之類的
如果這樣子不起訴,那是不是代表以後都可以不經過繼承人同意
就可以私自領出財產,反正就說被繼承人生前有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