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被告,但也已與對方談妥和解事宜
也預計召開調解,前些天收到聲請調解書時
嚇到
對方居然神不知鬼不覺新增一項和解條件
而且我完全不知情
「承諾日後我方(對方)提告某人某罪時願意出庭作證」
這算什麼?
我沒有承諾亦無願意出庭作證
現在都這麼強硬嗎?
我想問
1.這樣對方是否算偽造文書呢?因為我想如果是偽造文書就代表不是我個人意願,不曉得是否可以免除日後出庭的義務?(如果之後召開調解,對方仍然要我出庭作證的話)
2.若之後決定不和解了,那麼我仍然要出庭作證嗎?因為這樣出庭作證與不和解之間好像沒有任何關聯了。
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