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2九月在路上被擦撞之後,
四十歲的我才經歷了很多第一次的法律與法庭經驗。
之前當然是查了很多網路上關於肇事逃逸的案例要來引為己用,但是無奈故事、環境與背景個不相同。
我知道本版大多是法律專業人,但是一般其他工種的普通人在進入到公訴肇逃時,
應該是完全對未來的road map一無所知,就跟我一樣。
因此使我決定發文留個心路歷程,以後好分享給其他同樣遭遇人參考。
事故背景:
https://goo.gl/maps/CvMHw8MFxGAZgf66A
早上十點我在永春東七路,永慶房屋旁邊的機車待轉格內停等紅綠燈。
當紅燈轉綠我緩步起動往南向時,一輛CRV從我左後方內側車道加速往我左前方切右轉到公益路上。
想當然他沒成功超車,因此他的右後側車門板金與我左前方機車車殼擦損。
而我的左腳掌背也被他的右後輪輾過微微擦傷。
擦撞那一刻我有明顯聽到他車子引擎轉速拉高的聲音。
CRV擦撞我之後車速有減慢還是滑行到公益路內側道上,後未完全駛停後直開走。
擦撞當下我只有感覺到被推擠,使用右腳支撐住我人車並未倒下,但是撐在原地,同時也記下了肇事車號。
現場報警:
當下該車未停止關心我,且讓我聽到惡意的加速超車引擎聲,我心理已經覺得不能放過他了...
我移車到旁邊永慶房屋店門前時,有一對也是騎車的年輕夫婦上前關心我,並告知我是我們直行的綠燈燈號。同時也告訴我他們幫我記下肇事車號了。
我報警後20分鐘後警察到現場對我實施酒測與筆錄。
我表示對方肇事逃逸,警察表示是公訴罪。
警察當下建議我先去醫院驗傷,之後可以一併提告過失傷害(告訴罪)。
因為車號有被記下,警察當下立即用手持電腦查到車主聯絡方式並電話告知回頭處理。
但車主表示有急事不方便,與警察相約當日下午再逕行前往警局筆錄。
我則前往林新醫院驗傷,打了一針破傷風。
接著去警局完成筆錄,因為有驗傷單跟動力車輛這兩個條件,所以肇事逃逸被受理了。
一個美好的周六上午心情非常之差...
私下和解:
車主林先生是個五十多歲的人,據受理警員跟我說看起來是個可憐的老年人。
職業是保全,當日是由於夜主突然排班趕著上班所以才與我擦撞未停。
因此警員也建議我是不是進早私下和解了。
車主當晚由員警那取得我電話,致電給我表示十分抱歉,沒有停下的原因是看我好像沒有受傷也沒有甚麼事情;再加上他必須前往去救援她一位不良於行且電動輪椅在外拋錨的朋友:朱姊。
所以才趕著離開...
他感到萬分抱歉說:不然這樣好了,我受傷的單據全由他報銷,順便請我吃個飯就這樣和解了,免得大家上法庭矌日廢時...
要不要和解:
身邊的親人、鄰居跟我自己的父母都勸我和解了、不要讓上法庭的事掛在心上影響生活。
但有一位好朋友這麼說了:
今天是你運氣好只有擦傷、萬一運氣不好呢?斷個腿醫藥費工作損失全賠能服氣嗎?
隨便個幾千塊被打發,事主又不會痛,恐怕學不到教訓是日依舊路上我行我素。
那麼下一個在路上被他撞倒的人運氣會不會像你一樣那麼好運呢?
萬一死的是別人家的女兒,你覺得這條命算誰的?
是那個危險駕駛的林先生?
還是沒有斬斷這因果的你?
........
告到底!
........
要讓他確實學到教訓讓我下定了決心
起碼我確定換做要是我,花幾千塊就能脫身的話我也會依然故我
上法院:
第一次開庭是2022年的11月
這之前被告也是打過了5、6通電話表示歉意。
表示要全額負責我的醫藥費(550 TWD)
但是我只覺得這麼低的金額算不上是誠意因此拒不接受。
開庭前我有向交同局申請了事故初判表,理面顯示我原告尚未發現肇事責任。
而被告則:未依規定讓車+肇事後人車駛離
爾後我在12月收到了"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那個當下我以為會有個簡易的法庭去判決,避免浪費法律資源。然後我就在家靜待判決結果就好了...
一切塵埃落定...
12月底我收到了調解通知書,我覺得很好奇,我又沒有答應要調解
不過依約到了當日我還是前往南屯區公所進行調解,結果對方未到。
之後的日子我就是認真的等簡易法庭的判決結果,一直遲遲沒有下文的我心理不禁好奇了起來....不過工作實在太忙也就沒查了...
2023年六月的時後又等到了兩張傳票
不禁大為吃驚!
一張7月的法院調解庭
一張8月的法院訊問庭
達成和解:
前日剛剛進行完了調解庭
在開庭之前我還是不懂要調解的項目是甚麼?原因是此案共有兩件不同的訴訟項目:
a. 肇事逃逸的公訴罪
b. 過失傷害的告訴罪
我還是去了,因為我看到傳票上說無正當理由不到可得命拘提....
報到完就是一位像是義工的大姊帶我們進小房間,看完資料後就對我說:不然你醫藥費多少單據拿出來給事主報一報嘛!
我反問今天是和解肇事逃逸還是過失傷害?
她說:肇事逃逸你不能撤告。這個調解是看要賠你多少!
我突然意識到大姊不明白我的不明白...肇事方也沒聽懂...
我只好梳理說:我知道公訴的肇事逃逸我不能撤告
所以今天是過失傷害囉?
大姊才說是。
我表示我根本不差那550塊的醫藥費(感謝台灣健保...),車損也不嚴重。
大姊看僵持不下就自做主張開了個公道價一萬元的和解條件。
我接著表示我只想肇事方學到教訓,並且很樂意,不和解就直接上法院給法官判。
肇事方這時候可能感覺事情嚴重了,進一步表示很希望和解。避免他在法院上被判更重...
我這時候轉念一想其實也覺得要給他個深刻教訓或許也有其他的方法不一定是照著判...
我的確是有估計過肇事逃逸的刑責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限於「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
因為我是輕傷,所以該判半年6個月x30天x1000 TWD/Day = 180,000 TWD
我開出了六折特價十萬八千的和解金...
我猜被告應該不想真的去關,所以也答應了這個條件相約付款和解...
假使沒意外的話,我想整件事情會在8月的訊問庭之後真正告一段落。
感謝大家耐心的閱讀,希望這個案例也會對你正在進行中輕傷肇事逃逸有一點參考價值。
我一直對台灣交通的亂像與不公有很多的想法,我的這個故事中我一直有個嚴刑峻法討個公道的概念。
但是我其實希望大家在路上都能夠更安全。
那些品性暴力的駕駛不要上路,不然就是要教育大眾尊重生命。我想這是我的本意。
不過從我的故事中我也是還充滿了續多疑惑,例如:
1.我從未表達和解意願,為什麼前後接到2次和解安排?
2.萬一我當時沒有告民事的過失傷害的話,是不是就可以交給法院直接判了?
希望熟法律流程的朋友也給我些回饋跟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