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原先合約即將到期(8月底)屋主以line文字及line通話同意延期至九月
底,後來因為無法提早於九月中旬交屋,便不承認…還發存證信函給我,詢問聯絡地址跟
我說你等著收律師函,跟我的律師談就好。
請問
1.租賃合約應是諾成合約的一種,因此即便是口頭與通訊軟體文字同意即便同意延長租期
吧?我與房東的合約第十九條也有勾選雙方以簡訊,即時通訊軟體通知。
2.我們使用內政部當時最新的租賃合約,雖然沒有公證,但是在強制部分沒有做勾選;此
外,合約上第13條有勾選『不得』任意終止租約,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也不符合未收到房
租,房屋必要修繕之理由。請問是否可以主張由雙方自行協議違約金或是相關賠償?
3.我方合約期限為八月底,再那之前便獲得房東的允諾可以住到九月底,居住未滿五年且
應該不能視為非定期契約,應該是符合民法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範圍?
4.請問有沒有可以保障我居住安全的法規,因為租屋處是密碼鎖,為了這事覺得睡不安穩
重感冒兩週,但是新住處漏水整修中無法提前搬遷。
還請各位先進幫忙指點迷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