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KSDM,
111%2c%e5%8e%9f%e8%a8%b4%2c10%2c20230626%2c2
判決書最後一段:
綜上所述,本案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被告之手銬卸下,本院認此部
分之詢問方式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不正方法」,故被告於警詢之自白無證據
能力,而被告其後於檢察官前之自白仍受其警詢時之供述拘束,依前揭規定,亦無證據能
力,另購毒者及證人之證詞多所矛盾,復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是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如主文所示。
https://i.imgur.com/tEFNXRi.jpg
第一次看到警詢因為上銬失去證據能力的
稍微上立法院網站查了一下資料:
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5月12日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邱和順案刑事判決,法院審
酌警局、派出所之安全設備後,認警詢中受訊問人帶手銬,僅係為防制涉案人脫逃之不得
已之安全措施,難謂係非法取供之手段,亦不得僅以被告等人於警詢時曾上手銬,即率謂
案件中被告等所有警詢筆錄,均無證據能力,法院仍應依實際具體情形加以斟酌引用。據
稱,對於偵查中應訊者上銬取供,為現行司法實務普遍的作法,法官也不會因此認為是違
法取供而認定其自白無證據能力或證明力 。
所以警詢時上銬到底屬不屬於不正當取供?
實務上法院見解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