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有一屁股債還有一點點資產,而且肯定不夠還那些債。我們全家人都有共識在他嗝屁
之
後要去辦拋棄或限定繼承。
我的想法是去辦限定繼承就好,這樣子就不用所有相關人等都一起跑到法院去拋棄,太麻
煩
了。而且法律早就規定是限定繼承,只需補上必要的程序就行。
我媽卻說一定要辦拋棄繼承,而且超級堅持。他的論點是負債大於財產一定要拋棄繼承。
請問有這種必要嗎?我自己的理解是兩者差不多,只是限定繼承手續上複雜一點。要呈報
遺
產清冊,又要登報。不過不用每個人都辦理。
我這樣說對嗎?
如果限定繼承可以套用在我的情況,那我首選就是限定繼承,因為我現在在打離婚官司,
對方可不是良善父母。打完官司對方肯定是找不到人的。要是小孩監護權判給對方,到時
幫小孩辦拋棄繼承可會是個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