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份跟一位賣家預購演唱會門票,門票價格是2000勞務費用是500
當天給賣家2000元訂金
六月份的時候賣家有搶到演唱會門票,賣家先將票劵序號給我讓我去領,
我領出來的同時,賣家詢問我是否要再多買一張,我跟賣家說好,本來想說朋友要
但後來朋友說他買到了,所以我跟賣家說多的那一張不用幫我保留
我先付原本那張的勞務費用給你,賣家說因為我答應了所以沒辦法取消
我再次跟賣家請求能否取消第二張票劵,賣家再次回應我說沒辦法
後來我就選擇避而不理,沒有給賣家勞務費用500元,但我票拿了
賣家後來提告詐欺,我最近收到到案通知,後來與賣家溝通,賣家接受和解
只要我付當初約定好的勞務費500元
我的立場是,我本來有想要付第一張的勞務費用500,但第二張真的沒辦法吃下來
後來詢問賣家兩次,賣家不接受我取消第二張票劵,我沒有選擇持續與賣家溝通
我後來消失一段時間,但我沒有詐欺的意圖
想問我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
到案說明時,我是否要認罪?
再拜託各位大師解答,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