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稍微做了一些功課,但是發現實際法院也分成兩派,但多數是認為需要。
高等法院判例
108年度上易字第1736號明載
「告訴人於被告更換門鎖之際並未在場,則告訴人自無從受被告施加強暴、脅迫或感受其強
暴、脅迫之餘地,自不應以強制罪論處。」
這個案例中告訴人主張暴力行為是更換門鎖,而當下被害人並不在現場。
我的疑問是如果被害人主張暴力行為是「使用門鎖」(間接暴力)之持續行為,那是否本案
例會翻案?
因為要件
被害人即告訴人(符合自然人)
使用門鎖(符合間接暴力)
被害人被擋在門外(符合在現場)
阻擋返家(符合妨害行使居住權之權利)
如果仍不符合刑法304-1的話,
那是否代表住戶不在樓下,管委會將社區大門鎖上不讓住戶出門,仍不屬於強制罪之範疇?
在我的理解
門鎖就是界分內跟外,
那門內的現場範圍是如何定義?
而門外的現場範圍又是如何定義?
還是一切都是法官說了算?
再者,
使用門鎖是否屬於持續行為?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是如何?
因為「被害人需在現場」這個邏輯,似乎很多行為都不受強制罪規範了?
(舉例:把別人的鑰匙之類的東西藏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