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君好,在網路上查詢申請除戶謄本資格了
請問身故人12歲的兒子A為繼承第一順位,身故人早已離婚的前妻為A的法定代理人,網路詢問某些戶所回答A到場即可,但實際跑數間戶所卻說不可,這是為何??
依戶籍法與處理原則表示,A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利害關係人且戶口名簿上有亡父的名字,身為當當然然的繼承人,不明白數間戶所堅拒。除戶謄本為所有程序的第一步,沒有除戶謄本連亡父身故之醫院也不願再開立死亡證明。
身故人父母是直系尊親屬為第二順位,手上有所有資料但素與人不合,不願提供資料以助A處理卻已指示A在他們死後要去祭拜。並且可能是抱著反正有第一順位頂著的心態。
如此一來A將繼承債務,第三順位的兄弟公司規定要出示同父母之證明才可請喪假。
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的方法,該前妻暫時無法處理,一切以除戶謄本為主。
我以為戶所明白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是關係良好,且以為戶所的行政執行是全台通例的,沒想到戶所的行政裁量權差異如此。
還請諸位協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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