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電梯大樓住戶,這幾年都租車位停車。(今年至12月底止)
近日參加法院拍賣,拍到我目前居住大樓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
目前這個車位有一第三人休旅車長期停放中。
我預估最多再二個禮拜,我就會拿到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
當我至公所繳完契稅以及地政事務所完成這個車位所有權利的移轉登記
我想在該車的擋風玻璃前,放一張紙表示我已經透過法拍並已取得車位的所有權請對方不要再
停在編號N停位。
我在想最不好的狀況,就是必須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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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終需要民事訴訟,我想12月底前,應不可能走完民事訴訟程序
我想請問
1如果我完成登記並拿到所有權狀後,如果那臺車子開走時,我將他停的機車移走,直接
停我的車。我是否有觸犯什麼法?
我有觀察,第三人應該非大樓住戶(我每天出入停車場都會觀察該車位,猜測都是騎機車
過來,然後開車出去,我沒遇到車主,只看到該車位不是停車就是停機車)
2另如果我在他車子移走後,在該車位裝設停車位地鎖,是否購成違法?
以上詢問。謝謝大家
備註:停車位在法院拍賣使用情形敘述如下:
本次拍賣標的為X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及Y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據停車場管理員
稱:Y建號建物中,編號N之車位為債務人所有,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並由該第三人繳納規
費。如上述屬實,因編號N之車位於查封前即由
第三人占有使用,且第三人占有使用車位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債權人或債務人陳報,
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