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高等法院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已經有說了沒有證據就是無罪
連猜想的間接證據也是不行
就算有驗傷單,但沒有證據是對方造成的也不行
但是我親戚在今年三月,與房東爭執
房東說我親戚有打人,所以他提告傷害,有驗傷單
沒有監視器畫面,沒有證人,只有雙方的筆錄證詞
我親戚否訴到底,說沒打人,但最後還是被起訴
起訴的檢察官還是桃園地檢署
就是一開始提的175號刑事判決,提出公訴的地檢署
有沒有打人我也不知道,畢竟這真的只有雙方才會知道
我只是想要問,像這種沒有證據的案例
檢察官還是要起訴,會有那些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