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阿嬤60年買了一間房,有房無地,都沒有住,還把房屋所有權狀給了對方(對方說是
他們跟我們買的,但沒有買賣契約),
後續對方因住在裡面,買了這間房的地,
相安無事過了50幾年,中間105年某代書找我們辦繼承,據說是對方找的,說對方要跟我
們買房30萬,但價格太低談不冗,告吹。
105年去房子的地點看,該處已無人居住,但有數台機車停裡面,鄰居說是對方在收機車
租金,
最近,對方申請調解,要求
1.過戶房子
2.返還土地租金60個月
調解破裂,對方說要提告我們返還租金。
但調解委員有提房屋所有權狀就是我們的,登記誰就是誰的。
過程詢問對方買房意願,表示無買房意願(我們也有表達房子價值500萬,土地1500萬,我
們的房子卡著他的地,他無法做任何事),但他說房子就是他的,他幹嘛買,他就要我們
每個月1萬多的租金。
我們也要求對方給付機車租金,對方也表示我們沒有證據。
另對方住我們的房50年,但105年後就沒住,也已超過租金請求期限60個月,無法請求。
後續怎麼做
1.房子過戶給對方,談土地租金抵免及由對方負擔稅負=>我們不用花錢
2.房子花30萬拆了=>還是有可能要付對方土地租金
3.房子花兩百萬裝潢整修。租人收租,付對方土地租金。=>期初花一筆錢,但是就把事情
搞成長期抗戰。
4.告對方侵占房屋,並作為停車場收租。(要收集證據)。若有里長鄰居證據,可以成立嗎
5.提出土地優先承買權未通知我們。(立場更弱)
6.還有更好的做法嗎,詢問版上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