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正對父親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已自行遞交訴狀、證據,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昨
日剛調解完,另我意外的是相對人表示願意接受免除扶養義務,調解委員表示雙方當事人於
調解已有共識,請求法院開庭逕為裁定;但是到法官裁定過程中,相對人認為聲請人主張部
分扭曲事實(家暴、不當管教...等),沒辦法接受,法官表示:「家事事件法第33條,就是
說相對人這邊同意你們的訴求,但是也對於你們主張的這些事情都認可,這樣我們才會做簡
單迅速的裁定;不然的話,我們就進行一般的流程,要做證據調查那一些,然後去判斷有沒
有這些事情的存在,才有可能做免除扶養義務這樣子,那法院有也會駁回或認為沒辦法證明
,都有可能」;請問後續除了傳證人(母親),還要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