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幫朋友請問與銀行理專的投資損失糾紛 (特定資料都模糊帶過以保護隱私)
文長(新手問題很多,也先用自己查的與免費諮詢的當臨時答案,望多交流指教、集思廣
益)
爭議:
1.我方主張:
(我方過於信任理專,完全沒看就簽名,
事後錄音證據(投資簽約虧損幾年後):
理專對於我方指責「理專違反我方不買高風險商品意願
,使我方買下幾乎最高等級的高風險商品,最後導致損失。」,表示瞭解、多次致歉、
多次自願以部分薪資賠償
(我方起疑後錄音自保,之後才首次拿到產品簡略的DM介紹留存,
才發現產品風險等級過高的問題
加這句是看過因為(簽約後)不曾拿到產品介紹留存就勝訴的案例的說法)
(評議中心有採信我方錄音證據)
1-1.我方投資損失共 數百萬台幣
1-2. 理專過晚通知贖回(銀行寄信通知,被我方沒留意忽略)
最後理專在銀行寄信通知(標的有問題-信用評等被調降)後,晚三個月才通知我方贖回,
只拿回約1/5
1-2-1 投資損失4/5,只贖回1/5
2.剛收到評議中心結果:
(原本查資料用民法第 535、544條及信託法第 22 條) 向評議中心評議損害賠償請求
2-1 採信銀行證據,認為
商品風險等級符合我方填的風險評估評量等級
合約已經過簽名+蓋章了,已堪認我方對合約上說明的風險都了解了,且銀行也已盡風險
揭露義務。
2-2
評議中心採信我方錄音檔證據,
雖然我方前面商品風險已於文合約簽名表示知悉,但如前述(錄音證據)理專確實有前開
未
盡告知義務之情事,難認定專員於招攬商品時已符合KYP程序且毫無疏失
關鍵反轉:
雖然認為理專有未盡說明義務之情事,但認為「理專疏失」與「投資損失」沒有相當因果
關係。
2-3.最後評議結果「按公平合理原則」相對人應補償我方約「總損失的4%」
請問:
3.
3-1.評議中心認為
理專疏失(未充分揭露產品風險)與我方損失,無相當因果關係,合理嗎?其原因為何?
我方暫定看法
3-1-1(我方猜測應是按銀行說法認為投資虧損,主要應歸因於產品標的公司信用被調降
,
使市值下降導致損失,而非理專故意要讓我方損失,且事前無法預測該公司會有問題)
3-1-2(我方認為不合理,因為如果理專如實告知,且配合我方不買高風險產品的意願就
不會買到等級極高的高風險商品,以致後面嚴重損失。)
3-1-3 條例「金融業者未充分揭露風險導致消費者損失,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評議中心採信去年錄音檔認為專員未盡告知義務,應可合理判斷當時多年前簽約購
買
商品(我方)消費者是不知產品效風險而簽名,應該可以使簽名合約不具校力;或是執行
條
例「金融業者未充分揭露風險導致消費者損失,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但評議中心最後又判決「理專未盡告知義務」與「投資損失」無相當因果關係?這個判
決
沒清楚說明很難讓人接受
3-2.賠償金額才佔(總損失的4%),請問合理嗎?
若要接受賠償金額,評議中心限期10工作天內寄紙本回信給它。
3-3.如果不同意評議中心的結果,(按過往類似案例)要進一步提告,拿回更合理賠償機
率高嗎? (暫答:查至目前還沒查到類似案例有勝訴的)
3-3-1會建議提告嗎?(按已知類似案件勝率為0的機率...)
3-3-2若建議提告後續所需要費用,大約多少?
[暫答:網路查有6-8萬,有(自稱)律師告知評估要準備12-14萬]
4. 我方要主張詐欺成立很難嗎?
我發現如果詐欺成立,我方原本簽約的購買合約就可以撤銷
剛剛查一下 ,我認為我方符合詐欺要件之一
行為人傳遞不實資訊(詐術):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事實
但線上(免費)法律諮詢回覆:我方要主張詐欺成立很難(尚未回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