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無法確認漏水是單戶或整棟所造成

作者: eddietw (EDDIE)   2023-11-17 18:00:52
事實經過:
一、現況敘述:
整棟樓層為五樓,加上一間地下室。屋齡四十年,沒有管委會。
我是二樓屋主(以下稱甲方)
三樓屋主。(以下稱乙方)
自111/9~至今,甲方皆忍受漏水所苦,想找乙方和水電師傅一同進入三樓進行查驗,無
奈皆被拒絕。甲方釋出善意過,和乙方說明:若是乙方冷熱水管破裂,由甲方支付修繕費
用,但被乙方拒絕。
二、除了訴訟以外,甲方能做的都做了:
1.至調解委員會調解
2.向建管處舉發乙方違反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希望建管處依公寓大厦管理條
例47條第三項開罰,行政流程跑了六個月都沒開罰乙方。
3.找議員、里長幫忙。
但乙方從頭到尾就是當個死人,不回應、不開門,或者提出一些無理要求,叫甲方要給乙
方五萬才開門讓甲方檢測......
4.甲方寫過書信給乙方,表示乙方若願意開門配合冷熱水試壓,試壓結果若顯示冷熱水管
有破損,甲方可以負擔乙方配置明管的費用。
三、目前已初步排除的漏水原因
1.一樓的冷水管(他曾配合甲方關水測試八天,這段期間仍然會滴水)
2.甲方的冷熱水管(甲方建物內兩隻都是明管)
3.四、五樓的冷水管(因為這兩隻冷水給水都埋在樑柱內,要漏水的話,受災也是乙方、
4樓受災,不會隔層漏水)
4.外牆(晴天兩個禮拜仍會漏水)
5.乙方浴室防水層,但此嫌疑只能排除50%(乙方去年十二月有重做過淋浴區間的地磚)

四、剩餘的嫌疑:
1.乙方的冷熱水管
2.整棟樓的排水幹管
3.整棟樓的糞管幹管
4.乙方的排水支管進入幹管的三通閥。
五、補充:
管道間確定是封死、灌滿漿的,也就是說,各層樓的冷水給水、排水幹管、糞管幹管都是
埋在這封死的管道間(樑柱)。
四五樓的冷水給水會排除也是上面的原因,既然灌滿漿,那就不可能隔層漏水。要漏也是
乙方、四樓先受災。
一樓配合關水八天,然而在第七天時(確定一樓水錶關的,且管內無任何殘留的水),仍
會滴水。
但第四點的2、3項檢測,實務上有難度,甲方無法在管道間開檢修孔探測,因為此建物的
排水幹管、糞管幹管、各層樓的冷水給水都包覆在鋼筋混擬土(樑柱)內。不像現在的建
物,可以打鑿管道間,用儀器看有無水滴掉落。
六、癥結點、尚未提告的隱憂:
1.乙方不開門讓甲方和水電師傅查驗,就算乙方的冷熱水、私人管線有高度的嫌疑,但沒
一個師傅敢說100%是乙方造成。
2.排水幹管、糞管幹管的查驗,實務上有難度,不可能打穿樑柱探測。
3. 甲方和律師諮詢過,律師指出:曾有案例是樓下告樓上,一開始只告樓上,主張是樓
上的私人管線有破裂,但土木技師鑑定後,判定是整棟樓埋在樑柱內的排水幹管有破裂,
進而判原告敗訴,原告需負擔此次的鑑定費用。
法官表示:原告遲至112年8月14日始主張追加系爭3至5樓房屋所有權人為共同被告,已遲
滯訴訟程序逾1年以上,且本件已於111年8月24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倘准許原告所為追
加,將導致本訴審理延滯,嚴重侵害本案被告之訴訟上權益,並有礙本訴訟之終結,從而
,自不應准許原告之追加。
進而判原告敗訴,原告需負擔此次的鑑定費用。
判決書全文網址如下: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DV%
2c111%2c%e8%a8%b4%2c3605%2c20231026%2c4&ot=in
4.後來甲方拿上述判決書給諮詢的律師及地方法院的諮詢處給的回覆是:此判決書的原告
想解決問題,必須另外再寫一份訴狀書,告整棟公寓的所有權人......
七、尚未提告的隱憂如第六點的1~4項:
畢竟告下去,沒有個一年半載不可能結束,而且土木技師的鑑定費用基本十萬~五十萬)

要是大動干戈,代墊一堆錢,最後打輸的話,甲方浪費了一年多的時間,還要支付土木技
師的鑑定費用...那還不如甲方幫他出錢修水管,但甲方提出這個方案,也被乙方駁回。
八、建物的水管配置草圖
(三樓的熱水管在哪轉彎不確定)
https://i.imgur.com/wsh4Jay.jpg
先感謝各位的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23-11-17 18:39:00
對方不是要求五萬就能入內檢修嗎?表示可以談吧,如果你沒辦法確認漏水原因,那麼直接告確實有可能損失更多費用,且就算勝訴了,強制執行也要一段時間,粗估總共一年半跑不掉反之,你弄到方法進去檢修,倘漏水是對方造成的,對方還不願意配合維修,再去訴訟不也踏實嗎?
作者: eddietw (EDDIE)   2023-11-17 18:47:00
回覆k大:不好意思我內文可能表達的不清楚。乙方的意思是:支付五萬,他才願意*開門檢測*(而且沒說能進去檢測幾次),至於他私人管線破裂或是公共管線破裂修繕的費用,他可沒允諾會自行負擔。且退一步說,我支付五萬購買進去三樓查測的權利,也實屬無理。上述的權利,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不就賦予給我了嗎?但建管處的承辦人員當然不想當黑臉去裁罰他,才變成我現在的情況。謝謝你的建議。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3-11-18 01:47:00
跟四樓商量一下或者花錢 請他客廳或者其他地方積水一陣子
作者: ayaka16 (應對優雅。互相尊重)   2023-11-18 13:26:00
漏水原因不確定 有符合進入的必要性嗎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23-11-18 19:39:00
原po舉的公寓大廈進入修繕的規定,也是得經過訴訟,請建管科的帶進是不是有所誤解?
作者: eddietw (EDDIE)   2023-11-20 01:18:00
但這樣不就形成羅生門了嗎 ?我沒進去過三樓檢測 ,三樓也沒有給我證明,確定他的管線沒問題。那我難道就要直接提告嗎?本來是想用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47條的罰則,來逼迫三樓開門,讓我檢測管線。但三樓打死都不開門,建管處也沒有裁罰他3000~15000元。還是說我對於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6條跟第47條的認知有錯誤?謝謝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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