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家中長輩剩下奶奶,有兩個兒子(伯父/我爸),本來奶奶一直在我伯父與我們家在輪流扶養(住),但伯父突然走了,伯母還健在。
然後這幾天伯父的兒子,也就是我堂哥把奶奶載來我們家,表示他們有去請教律師 民法第1115條,有點在暗示的感覺說因為伯父離開人世了,想要把奶奶丟過來給我們養,他們並沒有扶養義務了。
想請問大家這樣是對的嗎,看了這條法律有點看不懂,什麼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主要是想知道我爸與我堂哥/伯母的扶養順位問題,還有是否因為這樣他們就沒有扶養義務了,還麻煩各位解答了,謝謝。http://i.imgur.com/H5Sm13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