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老房子租給一個惡房客,先前請她搬走,她不搬,而是搞失蹤1年多
我多次寫存證信函到她的戶籍住址,結果信被退回了。
為避免她突然又滙款到我的帳號,就先把帳號給停掉。
結果前陣子,她果然發現原本的房租匯款帳號不能用,她也寫存證信函過來,
用命令式口氣要我提供她房租滙款帳號,我完全不理會。
剛才,她寄了個提存通知書過來,說她把租金已提存在士林地方法院
上頭寫,10天內領出,否則收歸國庫
我是不想搭理她,但是她的錢貢獻給國家以後,可能會說她已經算是付房租了
那我怎做會比較好?讓她死了這條心,房子是絕不能再租她的。
她的惡行惡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rXQObBvV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