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需證己罪這個我懂,
我想問的是,不起訴原因是其情可憫,
的這個情,難道不需要佐證?
我遇到的情況大致上是
被告說我沒有給他生活費,
導致他有過激舉動。
監察官認為其情可憫,
直接不起訴簽結。
然後,我提供銀行匯款及他的刷卡紀錄證明
我平均每月提供他5萬多的生活費沒有中斷
聲請再議。
結果卻是高檢認定駁回再議。
我已經看不懂地檢跟高檢的那兩位直接
不採納事實證據,僅採納被告口供的邏輯。
如果只是一個就算了,兩個都這樣,
難道現在普遍法律人是這樣的想法嗎?
另外問一下這種檢察官可以檢舉失職嗎?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4-01-30 18:07:00你自己都說了不起訴原因是 '其情可憫',匯款紀錄與此並無關聯你沒有想過前後邏輯問題嗎??'薪水不匯款給他,就要xxx' 這是你先前的說法這跟是否已經收到錢並沒有多大關係
所以告啥去告民事吧刑事不成立民事不一定不會成立不然你就聲請准予自訴 只是要請律師
找律師付費諮詢,因為沒有不起訴處分書無法判斷你說的是否與檢察官的理由一致,然而不起訴處分書不是法定公開文書所以也不建議放上網路其情可憫通常跟被告所處環境、身心狀況有關,所以你說的我存疑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4-01-31 07:10:00外遇呢?再議駁回,不敢快找律師諮詢自訴可能性?忍不住回來追問,所以外遇是事實,對吧?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1-31 08:26:00檢察官又不怕檢舉,也不怕你去提起刑民事訴訟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4-01-31 09:06:00那刑310第3項的但書檢察官怎麼說?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1-31 14:16:00真心要爭 趕緊自己找律師告一件訴訟案的成敗涉及實體和訴訟法的法律問題可能不單一找出問題需要專業。何況這邊吵贏了對你有啥實質好處?
作者:
adoko (bigren)
2024-01-31 18:46:00問題是看不出起訴被告有什麼勝算有證據證他故意捏造事實毀你名聲嗎
一、我國不起訴處分有兩種:(1)刑事訴訟法252條的絕對不起訴,符合10款要件者,檢察官無裁量權,一定要不起訴;(2)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相對不起訴,又稱職權不起訴,或微罪不舉,只要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二、本案是第二種相對不起訴情形,因被告涉犯刑法310誹謗罪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3年以下微罪不舉的法定刑更輕,因此檢察官可以依照刑法第57條,綜合衡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情,為不起訴處分。三、從原po文章及留言看來,被告應該有提出醫療診斷證明,足以證明她確實反覆感染性病,而告訴人即原po無法佐證被告曾經和其他人發生性關係,因此檢方合理推定被告說她從未與你以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這個陳述是真實的,上述檢方的推論也是符合經驗法則及倫理法則。由於被告提出醫療證明或說法獲得檢方採信,因此足以認定被告基於反覆感染性病導致情緒激憤認為是原告外遇害她得病,再加上其他間接情事,才會衝去原告公司說你有外遇,基於上述各種考量認為其情可憫。四、本案重點不在於你有沒有給生活費,而是被告到底有沒有“誹謗故意”?講話是不是有所本?判斷對象主要是被告的部分,不是你的部分,因此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被告確實有講那些話,可是“其情可憫”,就是有值得同情之處,所以依照職權為不起訴處分,這樣的處分符合前面說的法律規定。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1-31 23:16:00雖然名為性病,不是所有性病都只能透過性行為傳染。這方面最有名的就是皰疹。發文者指稱本案被告有過激舉動,啥過激舉動? 發文者到底告被告啥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