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超越事實的評論是否構成誹謗?

作者: try343 (小屁踢)   2024-02-22 17:07:16
某甲與某乙為炸雞店同事,某甲曾於某次炸雞店閒暇時偷吃客戶尚未取餐的無骨鹹酥雞,
該次偷吃被某乙發現,某乙向炸雞店老闆丁檢舉某甲,某甲賠款給老闆丁並取得老闆丁原
諒(老闆丁私下將賠款退回給某甲,並稱某乙就是這樣,你自己要注意一點。於公我要給
乙交待。以後別再犯了,下班前想吃自己炸可以。)。
隔三個月後某甲在冷藏庫見某乙一人,並對著某甲解開上衣袖子,某甲說:「扣子扣起來
。這樣不好看。」某甲並將此事報備給老闆丁,老闆丁聽聞後笑而不答,僅回應:「哩金
北七」
此後某乙對某甲不睦。
後因故從常客丙得知某乙曾致電給丙,說某甲「每次上班都會偷吃客戶的鹹酥雞」「每次
都挑貴的偷吃」「我看過某甲拿大鈔沒放進錢箱。」等語,由於丙通話習慣開擴音,故這
些內容丙家人也有聽到。
請問某乙行為是否構成誹謗?
雖然某甲真的偷吃過,但僅一次。
某乙說某甲每次都偷吃,顯然超過了僅曾經偷吃過一次。
感謝回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2-22 18:13:00
構成,但會偷吃的,在別人心裡,只有被看到的那次嗎??跟老闆反映比較實際畢竟現在某乙是在作讓自己受雇的店 名聲受損 的事情對於一家店的經營者而言,這種人留不得而且這種人本來就是企業體的不定時炸彈老闆比你知道利弊
作者: xuit96lo (摩斯全家分享餐)   2024-02-22 19:02:00
誹謗若不涉及公共利益 就算為事實但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亦構成誹謗罪傳述 損害他人名譽 故意散布於眾 三大要件都成立了是不是事實不重要
作者: try343 (小屁踢)   2024-02-22 19:29:00
回覆一樓,某甲應該是僅偷吃一次,也只有某乙看到過那一次。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22 20:03:00
老實說 看檢察官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4-02-22 20:18:00
1)不構成,重點是乙只有以打電話私密方式告訴丙一個人,不能控制丙是否開擴音或轉告他人,如果丙轉告他人是丙構成誹謗。2)此外,如果乙是匿名在網路公開指名道姓寫出:甲全名+偷吃事實,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不實指控,這樣當然會構成誹謗!誹謗行為不因乙匿名躲在網路背後而有所妨礙!而且因為網路文字大家都能看到,所以構成加重誹謗罪,比一般誹謗罪更惡劣!3)但如果乙是直接進去警察局指控甲竊盜,行為目的不在於誹謗甲,而是提供國家刑罰權發動偵查的契機,旨在維護店家財產權,無誹謗故意,所以不構成誹謗罪。4)就算乙所說是事實,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罰。可是最重要的是刑法310條第3項後段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如果是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別人婚外情之類的,就算是真的,只要你說出口就是誹謗了,不能因為與事實相符而不罰!因為實務認為婚外情與公共利益無關!結論是,別人的私德,不論真假,只要惡意散布出去就是誹謗,而且免除罪責而不罰。5)112年憲判字第8號: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反過來講,如果乙是“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就算經過合理查證,且陳述甲偷竊行為與公告利益相關,但誇大不實引用錯誤資訊及數據,就不能適用不罰要件。因為乙主觀上具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其言論自由應該限縮,藉由國家刑罰權的實行來具體保障甲的無罪推定,並維護不得未審先判侮辱他人清白的法秩序衡平狀態。6)更何況,本件甲偷吃係侵害老闆的財產權,不是侵害乙的財產權,而老闆同意讓甲吃,並退款給甲,因此老闆的財產法益未受不法侵害,竊盜行為根本不成立!從而,乙如果是對不特定多數人說”甲竊盜”,而不是只對丙一人陳述而已,那麼乙所述顯然已經與事實不符,且難謂乙已經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因此無從依照刑法310條3項前段免除罪責,因此構成誹謗罪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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