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我國不論民事或刑事訴訟,皆採三級三審制度,即當事人經過
: 三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的三次審判才確定案件結果。
: 但是更早先還在大陸的時候,好像有「四級三審制」? 這又是
: 怎樣的制度?
你的問題可以去看法院組織法的教科書
簡述如下:
清末採四級三審,民初沿用
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大理院(最高) 四級。
三審制:
簡易:初級=>地方=>高等(終審)
一般:地方=>高等=>大理院(終審)
級:組織意義上的層級
審:救濟途徑上的層級
這個設計據說是因為交通不便以及不想讓案件塞在大理院
但是人民容易搞錯第一審法院
所以撤掉初級審判廳改在地方審判廳置簡易庭,有學者稱為虛四級
簡易:簡易庭=>地方=>高等(終審)
這個制度的好處是能讓一堆案件在地方就解決
問題是有一堆終審法院,法律見解的統一肯定出問題
而對比現行的民訴審級制度,其實很像
得上訴三審之簡易事件(民訴436-1、436-2)
地方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合議庭=>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就算只有一間,但是有很多庭
所以從判例制度走向大法庭制度去處理法律見解不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