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nownews.com/news/6390641
主要是根據年初愛莉莎莎質疑中選會的程序遭中選會提告妨害名譽
中間地檢署要求出庭時跑去澳洲不出庭衍生的疑問
自己經驗加丁特告橘子的判例得知
質疑未公開(一般民眾無從得知的機密報告或閉門會議)的事件不會成立誹謗
但是某些當權者,可能是為了製造寒蟬效應會無視上述的無罪原則硬告
(先聲明我影射的是中正大學前學務長鄭瑞隆)
由於愛莉莎莎後來還是出庭了,最後的不起訴結果沒辦法當作範例參考
如果某A一樣質疑閉門會議的東西挨告
某A仗著先前的判例自認自己沒有違法拒絕出庭也不給地檢署合理的不出庭理由
甚至直接把地檢署當空氣不理會
由於法律上講究科學辦案不能單以態度不佳為由定罪
實務上地檢署會如何處理某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