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晚安
想請教網路上找到的相關資料
大部份都是車禍薪資請求公式是,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再乘上請求月數
但朋友說:
對方保險說依慣例,只要求三個月的平均薪資,再乘上請求月數
而且,薪資「不包含獎金」。
朋友做的類似是點工的工作,有派工才有錢,而且每日獎金不一。
薪水也是因為獎金高,才願意做。
現在對方保險要求薪資請求,不能含保險,導致請求的金額被打了6折,還沒算上肇事比
例。
而且對方保險說,依照「慣例」專人照顧一個月只能一天1200計算。
因為診斷書只寫「需專人照護一個月」
而不是「專人全天照護一個月」
他說調解員也覺得,對方保險有點雞毛,所以調解的時候調解員都是在幫我朋友說話。
只是我覺得調解,是要雙方合意的金額才算吧?
聽他說完,想來本版問問
請問此事有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