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A借B一筆金額(僅15萬),後來C事後詢問A借給B多少錢。A跟C告知的金額卻是100萬。
B當初有編造借款理由,後來先還一半後跟A沒有聯絡(但在沒有聯絡前已經有先跟A訊息告知剩餘款項將會盡快償還)
後來A(原告)與B(被告)因為這筆錢有刑事(詐欺)糾紛
〔原先為不起訴,後來起訴後起訴書上面告知借款那部分與B編造理由那部分應該分開論處〕
而C(幫A作證)。A主張在某個日期交付B借款(但咬死金額是100萬)如果依據這樣C作為次事件的證人是否有正當性(以傳聞法則來說)。
而B先後已經匯款數筆將當初跟A的借款還清(並且有匯款證明單據)以及A主張某個日期交付B款項那天,B其實根本不在A聲稱交付金額那個縣市(B恰好有那天在其他縣市消費的發票是否能提交為證據?)
B對編造借款理由那部分已經坦承不諱。
再麻煩各位法律達人解答!關於證人的正當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