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道本案是什麼罪
: 如果本刑不高,例如妨害名譽
: 跟Google.Facebook函文,對方是不會提供資料
: 以實務上Facebook(Meta)規範只限於特定犯罪才會提供使用者資訊
: 並不是法院不會調,而是對方要不要提供的問題
: 如果說兒少、殺人、毒品這種通常上述平台都會提供,但如果您說的必需要有法院核發的調
: 取票
回自己的文
我看阿摩上有人PO內政部警政署的函
警署刑資1080001279號
針對向臉書公司調閱案件申請單
https://img.yamol.tw/file/651d73139ab07.jpg#s-567,795
https://img.yamol.tw/file/651d73424283e.jpg#s-567,798
殺人、擄人勒贖、毒品、詐欺、竊盜、強盜、搶奪、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罪(含重傷害)、妨害性自主(含兒少性剝削)、冒用帳號(不含盜用
帳號)等12案類[內政部警政署104年07月16日警署刑資第1040004717號函、106年11月06
日警署刑資第1060006502號函、108年03月07日警署刑資第1080001279號
函]
但是針對刑事警察局(司法警察)的部分
如果是地檢署或法院向FB調閱資料,就不清楚是不是只限制這些類型犯罪
(因為我曾看到法院以上述以外犯罪類型去跟FB調閱有提供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原簡字第34號
恐嚇案件但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有,如下面截圖處
或許法院的調閱申請範圍必較廣
地檢署不知道是不是跟法院一樣還是跟刑事警察局一樣只限特定類型
https://i.imgur.com/xxgSpk8.png )
另外緊急危害也適用,所以我想之前幾位人士在臉書被恐嚇
但卻可以調閱到臉書IP位置,可能是該恐嚇對生命、身體有急迫的緊急危害
如果已經超過很久,或許就不能調閱吧?或者是被恐嚇對象是矚目人物等
然後我查一些判決,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50號
以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68號
判決書有提起司法院秘書長108年7月23日秘台廳司四字第1080020384號函及所附資料
各級法院僅得向臉書公司調閱請求送達後90日內IP位址
也就是超過90天的資料調不到?
但法院的調閱申請單跟刑事警察局似乎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