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發問] 臉書被恐嚇,臉書不會提供帳戶資料跟IP

作者: kymco9999   2024-08-23 19:07:13
※ [本文轉錄自 TPC_Police 看板 #1cn_DuD_ ]
作者: kymco9999 () 看板: TPC_Police
標題: [發問] 臉書被恐嚇,臉書不會提供帳戶資料跟IP
時間: Fri Aug 23 10:27:02 2024
如果說在臉書上被網友恐嚇
對方個人資料都關閉看不到身分
例如關閉權限只給自己人看甚至假帳號
不能從發文紀錄得知是誰發文
然後報案或去地檢署遞狀提出告訴
除非對方是知名人物或很緊急危害人身安全
不然警察請臉書給帳號的申請資料(EMAIL、手機)和登入IP
臉書都不會提供?
因為我在阿摩看到有人PO這份公文
沒有恐嚇罪或相關如恐嚇取財、強制罪等妨害自由犯罪類型
倒是有詐欺跟擄人勒贖,難怪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臉書公司 IP」、「Meta IP」幾乎都
是跟詐欺,洗錢有關的
恐嚇這塊法院判決幾乎看不到
而且起訴書也沒寫到是向臉書公司調閱
原文網址
https://tinyurl.com/22go7zje
公文
https://img.yamol.tw/file/651d73139ab07.jpg#s-567,795
https://img.yamol.tw/file/651d73424283e.jpg#s-567,798
但之前有幾位政治人物因為在臉書被恐嚇
警察就找到IP跟身分,而且沒有分黨派色彩
或者是常在媒體出沒的其他公眾人物被恐嚇,就能找到人
是因為對方夠知名的關係?
還是如同第二段說的臉書留言恐嚇很緊急危害人身安全
臉書會提供?
臉書調閱帳號申請資料(申辦臉書的E-MAIL、手機)和臉書登入IP的標準是什麼啊
而且僅得向臉書公司調閱請求送達後90日內IP位址
超過的臉書就不給了嗎?
(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50號)
臉書在台灣也有分公司,美國公司應該很重視制度吧
同樣恐嚇罪其他相關恐嚇(如恐嚇取財),有些臉書公司可以提供有些卻拒絕提供
因為臉書限制特定犯罪型態才能調閱帳號個資跟IP
上述可調閱的犯罪不包含恐嚇相關犯罪,但過去卻有恐嚇相關犯罪臉書提供使用者申登資料
是因為恐嚇已經危害安全了
因為以前曾看過緊急情況,臉書願意提供?
警政署:緊急案件才申請調臉書IP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405625
然後聽說司法院跟警察對臉書窗口的調閱單不一樣,臉書給法院可以調閱的種類比較多?
不知道有沒有人在臉書、警察、檢調工作的
台灣臉書可以調閱的標準是什麼
如果直接寫告訴狀到地檢署
地檢署也是給警察向臉書調閱嗎
不知道地檢署的調閱單可以調閱的犯罪類型有沒有比刑事警察局還要多?
還是偵查無論檢察署或司法警察對臉書都是一樣的
這部分直接打電話去問台灣的臉書公司
會得到答案嗎?
想了解臉書犯罪,偵查向臉書調閱是不是「完全」只能以協議的那幾個犯罪才給申登資料
還是看臉書想不想給而已,非絕對只有提供協議的那幾項(詐欺、傷害等)犯罪?
作者: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24-08-23 20:14:00
臉書可提供的資料是請求送達後回溯90日內之ip位直我這邊不起訴書上寫的,因為超過時間所以臉書無法提供
作者: kymco9999   2024-08-23 22:09:00
而且好像特定犯罪類型才有恐嚇有些可以調我猜是緊急情況如果沒有急迫威脅到人身可能不會給之前想說有些公眾人物被恐嚇可以跟臉書調取應該是緊急威脅到人身安全,如果只是嘴巴說說言詞沒有嚴重的威脅可能就不會給~90天好像是偵查機關發文到臉書的時間往前
作者: v3su   2024-08-24 08:08:00
沒有什麼特定犯罪才有,公然侮辱就可以發公文給臉書一樓,我之前提告妨害名譽,因為被告是第二次誹謗,第一次是超過八個月還是有跟臉書調到IP。可能現在案件實在太多,臉書也無法負荷https://i.imgur.com/X4RrfLB.jpeg我剛確認我的案件,是在民國104,太久了,臉書除了重大十二種刑案不會再給予IP
作者: ultratimes   2024-08-24 15:22:00
檢察官可以用重大刑案的名義來要求提供吧反正大案小案也是最後查完了才算,最後小案結案或是查無不法謝謝指教也沒有問題阿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8-24 22:01:00
V你的截圖內資訊,不是臉書給的,IP是寬頻網路業者給的,有的是「搜索」手機內的資料,臉書在該案根本沒提供資料
作者: v3su   2024-08-26 02:45:00
謝謝W 大的提醒,我看到了:)。抱歉給予錯誤的資訊 Q Q
作者: kymco9999   2024-08-26 08:16:00
恐嚇看起來是危害程度而給IP跟申登資料或是是不是矚目案件,例如知名人物
作者: forevernew (台灣人)   2024-08-26 11:34:00
作者: kymco9999   2024-08-26 20:45:00
該不會是妨害名譽但報臉書用擄人勒贖名義申請申登ㄗˉㄌ資料如果用關鍵字去找判決書,臉書給的最多是詐欺案件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4-08-27 02:04:00
現實有可能不照邏輯, 但是討論還是用一下邏輯吧檢方為了辦這小案去觸犯偽造文書,就像是為了抓蚊子用火箭筒
作者: kymco9999   2024-08-27 09:21:00
說的也對
作者: ultratimes   2024-08-27 22:48:00
檢方的辦案內容本來就由檢方認定,他們只要說"懷疑"有XXX之虞,你奈他何?還有檢方一定會照程序來照程序來是要偽造啥文書最能搞的地方一定是主觀認定的部分,因為這部分任何人都拿他沒轍,主觀認定=他最大,也沒有偽造啥的問題
作者: kymco9999   2024-08-28 08:37:00
不過臉書不給資料,檢方只能從其他地方調查如果主要證據只有在臉書,就只能以罪證不足不起訴目前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涉及恐嚇案件臉書給IP少之又少,而且是知名的政治人物被恐嚇,可能是緊急情況,另一個是法院方發文給臉書,是恐嚇取財的所以才好奇司法院的法院是不是比較能調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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