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版上的法學高手,條列簡單敘述如下:
1.我家第一手民國76年購入,建商並沒有建立自治會的簽署條件。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84年才生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4316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52 條】
3.根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二款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4.37年來大樓從沒有開過一次區權人大會訂製規約,父親22年前有向管委會抗爭過
無論管委會或市區權人大會都沒有召集2/3人數3/4表決訂製出第一本正式規約記錄過,
全部區權人皆知道的事實。
假設規約草約真的沒有發生,而管委會第一屆主委自行上網改一下當年的規約範本,
差不多也是當時範本內容98%相同,只有把社區的計費方式給寫入。就當成規約流傳至
今年。
後來有律師住戶擔任主委去年強推法規通關,但我們都有現場喊會議無效,他沒有把
會議真實樣貌寫入紀錄,這樣是否他推的規約版本就是發生效力了?
5.這位律師上個月他案因為欺負身心障礙者被公會懲戒。
6.我也提告會議無效,因為他沒有區權人身分來擔任召集人【會後3個月內提告】。
7.補充說明我們大樓有好幾份版本規約都是被不同主委送去區公所註冊,但是都沒
會議紀錄佐證任何規約的合法性,例如有多少人行使同意權的紀錄。
以上....請大大幫忙看看這樣我們規約是否就是處於不安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