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大大,午安,中秋節快樂:
小弟再請各位大大幫忙看看管委會是否有違背刑法。
管委會去年突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修改規約要調漲價,管理費從原先每坪40元
增加,新制度為45元每坪。
社區總123區權人,去年區權會出席含委託書96人,發動表決,同意只有54人。
出席率96/123=78%,大於公寓大廈法令2/3(66.66%),OK沒流會。
調漲的議題屬於修改規約,屬於重大社區事務,因此需要以3/4(75%)出席人特別表決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的強制規定,有立法院公報82卷第96期院會紀錄第91頁為憑。
同意比率 54/96=56.25% < 75% ,顯然沒有過關,但開業律師的主任委員在會議記錄上
寫"通過"。並且送區公所備案,區公所回函寫"已知悉"。
住戶老80歲老奶奶暴怒去警局求助,警方刑事偽造文書起訴,主委只有承認有疏失但不認罪,
檢察官已不起訴處分。3個月內住戶也有向法官提出會議無效之訴審理中。
官委會又於公布欄公布繳費新案,所有住戶必須以管委會認定"實際坪數"計算,實際坪數
按權狀面積,造成每戶負擔暴增,原來30多年的繳費是按照原始建商買屋約定的區分所有權比例數去
繳納,登記權狀的室內面積+公設(小公設)。新的坪數計算已經違反當初建商銷售的
售約定,被改成是室內面積+公設(大公設),極度不公平。房子非管委會蓋的,沒有實際處
分權,加上管委會屬於非法人團體,權力沒有如此巨大。
並且從新的公告面積數據表格,發現很每棟有特定住戶的面積被刻意少算,比其登記產權
小,大樓原建築師採用標準層設計,同一棟同型號坪數面積均相同。又製造一次不公平
這些住戶都是律師主委的利益關係好朋友,明顯是分工幫忙的內應,區權人會前也沒有公
佈新的面積給全體住戶審查面積,是否能對主委提告刑事背信成立?
而管委會13年持續隱匿拿公款去對違建戶提告要租金,被最高法院KO,違建沒有實際處
分權毫無提告權力,這筆訴訟鉅款沒有公布,沒有區權人同意的是否也能跟管委會提告
詐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