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芬蘭EMBA 二審

作者: airrooco (批批踢三星級潛水伕)   2024-09-16 18:56:39
一、判決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消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二、案例事實
1. edm.pan-asia.com.tw上的廣告:https://imgur.com/4F44rpI
2. 填完上面那個之後寄來的說明會邀請信:https://imgur.com/409oK6W
3. 信件裡的課程說明:https://imgur.com/dvp0e6Z
4. 合約載於判決書部分:https://imgur.com/EVG5Ffb
5. 雙方有簽立系爭委託書
6. 上訴人已繳交全部學費、研習完畢並領取證書
7. 系爭課程為芬蘭大學法規定之繼續專業教育,非義務教育,因而非屬芬蘭國家教育體制
下之碩士學位
三、法院見解
1. 廣告和合約上對服務的說明不構成給付義務之內容。
汎亞公司之廣告文宣、委託書第1條第2項,係說明汎亞公司受託代為申請之系爭學位具有
「高階企業管理碩士學位(EMBA)」之性質,並無汎亞公司負有使上訴人獲得系爭學位之
給付義務相關表述,亦非屬對汎亞公司所提供「受託代辦申請入學及相關事項等服務」之
廣告。上開系爭委託書有關系爭學位性質之說明,並不構成汎亞公司依約所負勞務給付義
務之內容。
2. 因消費關係依消保法及民法提起的訴訟,不是依消保法提起之訴訟。
消保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係以依消保法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為要件(最高
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廣告既為契約之一部分,
消費者主張廣告内容,係本於契約之效力,作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之請求權依據,尚難
認係消保法第51條規定之依消保法所提訴訟。
本件上訴人係以:汎亞公司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負有履行廣告內容之給付義務,依民法第
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學費之損害等語,其本件給付訴訟之請求權依據乃民法第226條
第1項規定,所援引消保法第22條僅為攻擊防禦方法,並非依消保法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依上說明,自與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不符。
3. 公司在官網刊登自家廣告,不算是媒體經營者,公司負責人也不用負責。
查汎亞公司並非媒體經營者,上訴人無從依消保法第23條規定請求汎亞公司賠償損害。上
訴人僅以蔡宗志在說明會解釋之錄影譯文為其依據,距簽立委託書已近1年之後,自難認
上訴人係因蔡宗志所為而委託汎亞公司代為申請系爭課程,亦不能憑以證明汎亞公司網站
所刊登之廣告內容屬公司負責人蔡宗志執行業務之範圍。
四、個人意見
判決書也寫汎亞公司“受託代為申請具有碩士學位性質的課程”,不爭事實表明汎亞公司
實際上幫客戶申請的是“無學位推廣教育”。
這不就是所謂的:
掛 羊頭-代理申請碩士學位學程
賣 狗肉-代理申請推廣教育課程
而高等法院認為這樣算是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代辦業者不用對廣告和合約裡關於服務內
容的說明負責。
廣告跟合約中對商品的說明不構成給付義務內容?
前審:
#1cgl7FrA (LAW) [ptt.cc] [判決] 芬蘭 EMBA 不用是芬蘭碩士
https://www.ptt.cc/bbs/LAW/M.1722479055.A.D4A.html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9-16 20:30:00
讀碩士只看代辦文宣?https://reurl.cc/VMWyXn你上的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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