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hb0711 (被盜帳號贛)
2024-10-19 11:50:42我媽媽在橋頭有一間房屋出租,
後來租客好幾個月都不繳房租,我媽媽請他搬走也置之不理
後來我媽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一年多的申請跟協調(對方及家人完全沒出面過)
終於得到可以進入房屋的准許。
想請問的是,後來由法院人員、警察、里長的陪同下
進入房屋後,發現裡面有一台,折疊車與一些佛像和垃圾等東西,
法院人員跟我媽媽說,房子裡的東西,會先公告15天請對方來處理,
如果對方沒處理,法院會把有價值的東西拿回去拍賣,
用作來會勘等行政費用,
其他沒價值的東西讓我媽媽自行處理。
想請問這樣的程序是正確的嗎?
如果法院要把對方的東西收走,為什麼不是全部都拿走
而是只挑他們覺得有價值的東西呢?
這樣行為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嗎?
想請版上大大指點一下~感謝。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24-10-19 14:16:00
不然地上衛生紙團 飲料罐也要幫你處理嗎?
法院說了,他們是要把有價值的東西拍賣用來抵執行費用,不值錢的當然就不拿
作者:
cotwell (123)
2024-10-19 18:00:00不相信法院的人,來這問鍵盤俠XDDDD 果然厲害!
作者:
ahb0711 (被盜帳號贛)
2024-10-19 18:23:00如果法院或警察、公務人員說了就算,那設這個版的用意是?真的就是想問問看這種現象是不是強制執行的流程而已謝謝大家的回覆,目前大概知道原來這種事還是有費用產生而法院是要向被執行的人要,所以要拿東西拍賣抵費這樣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有申請強制執行經驗的,問的冒昧很抱歉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4-10-19 22:00:00作者: YOLULIN1985 2024-10-20 05:47:00
就差不多那樣,以前我家也遇過一個房客跑路後來用強制執行處理他遺留的東西,裡面還有他接案子幫人改車拆一半的車架,後來強制執行那天車主拿證件先拿回那個車架,有夠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