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在橋頭有一間房屋出租,
後來租客好幾個月都不繳房租,我媽媽請他搬走也置之不理
後來我媽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一年多的申請跟協調(對方及家人完全沒出面過)
終於得到可以進入房屋的准許。
想請問的是,後來由法院人員、警察、里長的陪同下
進入房屋後,發現裡面有一台,折疊車與一些佛像和垃圾等東西,
法院人員跟我媽媽說,房子裡的東西,會先公告15天請對方來處理,
如果對方沒處理,法院會把有價值的東西拿回去拍賣,
用作來會勘等行政費用,
其他沒價值的東西讓我媽媽自行處理。
想請問這樣的程序是正確的嗎?
如果法院要把對方的東西收走,為什麼不是全部都拿走
而是只挑他們覺得有價值的東西呢?
這樣行為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嗎?
想請版上大大指點一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