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
本人因為管委會召開時剛到會場外頭,
但主委未宣布散會即逕自離開之後,
會場即因人多譁然一片混亂,
且總幹事也跑走導致當下無法簽名出席,
而後尋得總幹事欲補簽名時,
總幹事也知道我有在現場,
其他住戶也可證明我有在現場,
因此總幹事也拿出簽到表給我,
但在簽名時未注意即遭到主委從背後搶奪,
第一次沒有搶到,
而後言語吵架時又再進行搶奪,
這時我一時氣憤而損毀了簽到表,
所以就被主委代理管委會告我毀損(有人說主委只能告發但不能代理告訴?),
但是起因仍是在主委搶奪這個動作開始,
因為主委還說我補簽名是害怕喪失委員資格,
還是怕領不到出席費嗎?
這是否代表主委知道且侵犯了我的法益,
那這個如果提告搶奪是否成立,勝算大嗎?
感謝各位先進幫忙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