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多年前在網路跟人合購國民運動中心無使用期限的票券,
現在因為運動中心將更換經營廠商,所以開放票券退費。
我拿券去退卻被拒絕退款,運動中心的理由如下:
1.運動中心系統顯示,當初購買的所有票券裡,扣除我要退的票,還有票券尚未使用,
若只退我的票,其他票券會一併作廢,他們必須對其他票券負責。
2.當初購買的時候,有登記購買人資料並且簽訂券禁止轉售,
他們只對原購買人負責,必須是原購買人才能退款。
我想問,售票時規定禁止轉售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認為,雖然當初有登記購買人資料,
但是票券本身沒有寫名字,使用時也不用查核身分,
就算當初有簽訂禁止轉售,只要是票券持有人就能合法使用並擁有退費的權利。
還有他們說退我的票,依照他們作業流程會一併作廢其他未使用票券,
這個做法是運動中心貪圖作業方便才導致的,他們應該要為售出的每一張票負責。
若當初整筆票券裡,有人票券遺失或自願放棄退費權利,
那麼運動中心對這整筆票券都不需履行合約也不用退款,導致我手中有券卻無法退費。
拿著合法票券卻被拒絕退款真的很不能接受。
我的票是合法且無使用期限,是運動中心不能履行合約才需退費,
現在還要符合他們種種規定才能退費非常不合理。
被拒絕退費後上網查了相關法律,寫下自己的看法,
不曉得有無誤解的地方,希望有人能為我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