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刑事追溯期問題

作者: BIKOMAN (尾行君)   2024-10-29 16:19:44
大家好,我家這邊有個長輩在112年10月,騎腳踏車發生車禍。事情經過主要是被遊覽車貼身經過,長輩摔倒碰到路邊停放的小客車,造成骨折牙齒斷裂等等。
我們有申請初判表,初判表上面只記載了遊覽車的肇事因素,小客車跟長輩腳踏車沒有肇因。遊覽車司機不能接受結果,所以申請了車鑑會,我們也在事發半年之內提出了刑事訴訟
但是在113年9月,我們收到車鑑會報告,報告說遊覽車跟小客車都有肇因,遊覽車是未保持距離,小客車是侵入車道停車。
想請教各位先進,我們是在今年九月才知道原來小客車也有肇因,但離事發已經超過了半年,我們還有機會提刑事訴訟嗎?
因為對方目前仗著超過半年的原因目前也都很消極面對。感謝各位先進幫忙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4-10-29 16:29:00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作者: forevernew (台灣人)   2024-10-29 16:35:00
你有申請強制險嗎?骨折牙斷,強制險理賠不少欸
作者: BIKOMAN (尾行君)   2024-10-29 17:03:00
回一樓,那我們應該還有機會。回二樓,遊覽車有車險,會一併提出申請賠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0-29 17:33:00
提告啊除非法院不認同你們的對於犯行犯人意識的認知因為客觀上犯行在當下已經存在,只是你們沒有主觀意識到這小客車駕駛"應當也有責任"建議你找律師協助吧
作者: BIKOMAN (尾行君)   2024-10-29 19:15:00
好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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