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一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前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原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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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決理由
前引推文回覆內容與發文者問題內容無關,亦未涉及我國法學理論之討論,
就第三人角度而言,難以排除與個人私怨無關。故以兩次違反板規,合併論處
禁止發言十日。
從板務角度,原本#1d5RDZCm 之討論主題與政治並無明顯關聯,然而後續討
論均因推文偏題,而此偏題與發文者目的似不衝突,此由發文者未曾試圖將討
論拉回主題可窺見,故就該文章內所有討論均不為處分。唯提醒各位,陳水扁
尚且貢獻三號以上的大法官解釋,於本看板討論及回覆時,盡量避免過度帶入
個人情緒與政治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