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有問題想請教
目前朋友有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
因為目前求償金額為50萬以下,是在簡易
庭審理審理途中,法官上次有說下次是最
後一次開庭也訂好庭期,但昨天發現在實
務上見解原來可以另外請求薪資賠償。
問題1:
如在開庭前陳報狀提出新增薪資賠償,但
如果加上薪資賠償,全部請求金額會超過
簡易庭規定的50萬以下,這樣後續會變如
何?
問題2:
或者是否能等這次判決結果出爐後,在上
訴並增加薪資賠償金額之項目會比較好
呢?
問題3:
上訴時是否能增加薪資賠償的部分呢?
因為當初簡易庭時並未求償薪資,當時是
在請求權期限屆滿前提告,會不會因未當
初沒求償薪資,造成後續上訴不能增加薪
資賠償的部分呢?
謝謝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