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教練簽約只上了一半課程 民法解約?

作者: hooboa1122 (伯樂)   2024-11-20 11:19:05
找了一個教練進行上課,
剩下10多堂時,他在上週告知暫時無法上課。
請問我可以解約嗎?
依據民法的哪一條呢?
訊息如下:
由於最近發生的事情真的對我的生活發生嚴重的影響,所以考量到種種因素,決定暫時要
回到健身房上班一小陣子來渡過現在的難關,初期因為平日都要工作到晚上10點,所以暫
時無法幫大家上課,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一點時間,等工作穩定可以開始自己排假的時候會
跟大家說哪幾天可以排課,或是有再招收到幾個新學生有穩定收入後也會考慮提前回歸,
真的請大家給我一點時間。
合約如下:
學生於民國2024年X月X日購買一對一課程共計24堂課。
課程無使用期限,上課地點經雙方討論即可。
學生如需取消課程提前一小時告知教練即可,但無故未到超過第二次需扣該堂課數。
教練無故未到超過第二次學生可提出解約。
課程內學生如需錄影需由教練同意,學生不得擅自拍攝與公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1-20 11:25:00
翻譯:工作室生意不好,暫時回去上班領薪水,等比較有空放假時再回來幫大家把課程上完至於解約? 若你合約就這麼簡單,未有明載,你要解約機率低除非你要走你合約倒數第二行,雖然那行確實很好用就是了但你那倒數第二行看來,合約沒有甲方單獨定時段的權利更不用講,什麼叫做無故未到? 那 有故 就不適用,對吧?臨時拉肚子算不算無故未到?難道要拍馬桶的災情證明?要成立倒數第二條,得先雙方合意約定時間地點但時間到,乙方(教練)沒有任何理由缺席,如此才有成立1次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11-20 15:51:00
你就約他兩次,或者依民法254催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1-20 17:55:00
照契約精神(第二行)應該是兩造合意的時間地點然後之後無故未出席但,也沒說不能甲方指定時段及地點處所然後再以乙方無法提供服務,走程序解約解約訴訟標的,應該10W 以下吧畢竟,你上法庭陳述,這合約對於消費者保障明顯不足最後可能送調解,4466 看怎樣解約退差價吧畢竟你不是單堂價去複價,而是一個優惠價格買全套堂數所以比較有機會就是 原付總價金-單堂x已上節數=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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