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件官司:我跟A有一個官司已經判決完,我願意交付判決金額
第二件官司:我跟A的弟弟(下稱B)也有一件官司已起訴還沒開庭,我也願意交付起訴金
額
第三件官司:我跟A另有一件動產官司還在進行
我本來想寫清償協議書先處理第一件官司
我跟A說第二件官司上法庭用和解筆錄的方式,起訴多少就和解多少
第三件官司也是上法庭用和解筆錄的方式,我給付一定金額,動產歸我
三件總金額有談妥,但程序上A竟說三件一起處理,要我先付錢分三期,每一期無法對應
每一件官司的金額,然後他再撤告第二件跟第三件官司,而且他要指定他另一個弟弟(下
稱C)的帳戶為付款帳戶,因為A跟B的帳戶都有欠銀行錢不能用
我跟A說:你沒辦法代表B收錢或撤告,用A的方式不妥,但A拒不接受
感覺是遇到番仔,目前我想走提存清償路線先解決第一件官司,但因為A本身欠很多銀行
錢,如果我提存清償給法院的金錢被A的債主銀行查扣,那我的債務算不算已經清償給A了
呢?
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們的
意見及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