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在日本的機場,遺失或被偷走貴重物品後
該侵占者或竊賊是同國籍,又搭乘同班機回來
因為是在機場遭侵占,而不是飛機上,所以應該與飛機註冊的國家無關
除非他是在飛機上,飛機又註冊在我國,才算是國內犯罪,對嗎?
這樣回國內後,是不是無法告那個人侵占?只能告民法要對方歸還嗎?
因為侵占罪應該是屬地主義最輕也不是三年以上
但又有一條說,行為或結果在我國,就算在我國犯罪
是否可以主張該犯人的侵占或偷竊的結果,是回到台灣後才成立的?
主張飛行過程都是竊盜的過程,降落下飛機後才算是完成竊盜
這樣主張可行嗎?
還是說其實不用那麼麻煩,有更直接的方法對對方提告竊盜或侵占?
請研究下繼續犯與即成犯的區別,了解行為之繼續與違法狀態的繼續之不同,本題就可解了。
告民法一樣有適用法的問題 另外竊盜只要財物落入行為人支配下就算既遂了 比較想知道為何不在機場報案然後上次發票文已經有講過了 行為人沒有合法占有權源 所以不會成立侵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2-08 14:52:00民法也很難告啊......你要嘛就拿著購買證明去報案只是只能一方講,但警察也可能不能幫你查人頂多就是給你一張報案證明,說自述在哪邊遺失你再拿購買證明去跟廠商作證,請他們協助(如果願意)若廠商接受你的說法,可能可以幫你封鎖裝置的部分使用性
你問是不是沒辦法告人侵占 別人回答你侵占不會成立然後你說重點是侵占還是竊盜根本不重要?所以證明了你本文的問題根本詞不達意嘛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2-12 09:26:00刑事部分犯罪地點在國外,刑度不夠你告不了再者,對方沒有義務交代,對方說合法取得,你證明不了中間的關係民法上,善意第三人取得贓物,拿不回來u大濕,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