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朋友年前碰到問題
大致上如下
公司:A->幕後老闆,實際操作者,可以指揮公司
B->掛名負責人,實際上B還領A的薪水
以下勞方=A,不是B
朋友在公司任職
年前經勞資雙方談妥非自願離職
並且有拿到單子(也查證最後幾個月沒有繳勞保)
但年前說會給欠的薪資和資遣費
年後開始也不騙了,直接說沒有錢
朋友求助勞工局協商
勞方第一次改日期,第二次直接不來
協調人員直接說太沒誠意,請朋友提告
朋友找了法律諮詢問了大概
幾位律師意思說:
可以自己寫訴狀附上證據告
但公司沒有錢,也沒辦法
目前任職公司員工雖然有部分欠薪資
但也陸續歸還,而且公司戶頭每個月算得剛剛好
並無多餘的資金
法院可以判扣押公司硬體設備,但變賣也不值錢
實質上對A君也無法所謂,因為公司名是B的
請問各位,沒有別的辦法了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