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層次再議
我真好奇那些說違法的人,說妨害風化罪的人,到底有沒有看過法條,你說的到底是行為本身違法,還是po上板違法??
刑法第 234 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行為本身要違法,要有意圖供人觀賞,此行為人主觀的存在。所以說在路上刻意遛鳥會有違法的情事,但在廁所洗雞雞會有意圖供人觀賞?這不就只能把公眾場所無限上綱,只要是有可能有外人的地方,都直接推定有裸露的意圖?而裸露的意圖就直接推定是「猥褻」?
另外,要援引傷害原則(侵犯到他人的權利)這種說法,一定要受侵害法益存在,如果根本沒人看到,沒有直接引起法益侵害,傷害原則就不是侵犯到權利才用,而變成「只要變成我不爽,就傷害到我權利了」
這完全就是恣意,只會無限擴張而已。這種原則如果這樣解釋,那本身也會失去意義。
猥褻的定義後面在說,跟235一起談
刑法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基本上這是一條爛到有剩的法律,丟釋憲還搞出一個617號(不好意思我對617非常非常不滿,大家可以去看許大法官和林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這條大家去查235廢除運動就知道有多荒謬了,我就不細講
但大家可以關注到,235和234都有「意圖供人……」這種目的意圖作為構成要件,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另外,「猥褻」的定義問題,407,617提出了:
「如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謂之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之言論或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這種做法就是擬制一般人標準,在此先不做批判。而有繼承美國法做hard-core 和soft-core分別的味道,基本上應只認hard core是猥褻,去限縮使用
所以說po文會不會違反235??
基本上大部分情色論壇,西斯板和LGBT板都有風險,但過往實務見解並沒有這麼嚴格,「公然陳列」的定義有作調整,但最近耳聞彰化地院判決cam4的年齡限制並沒辦法排除235的適用,還得繼續觀察
簡單來說,違法或成罪沒有那麼容易啦,但如果怕警察找麻煩還是小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