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男男] 公開場所做愛

作者: even841130 (嘎哈歪)   2016-07-29 10:51:17
道德層次再議
我真好奇那些說違法的人,說妨害風化罪的人,到底有沒有看過法條,你說的到底是行為本身違法,還是po上板違法??
刑法第 234 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行為本身要違法,要有意圖供人觀賞,此行為人主觀的存在。所以說在路上刻意遛鳥會有違法的情事,但在廁所洗雞雞會有意圖供人觀賞?這不就只能把公眾場所無限上綱,只要是有可能有外人的地方,都直接推定有裸露的意圖?而裸露的意圖就直接推定是「猥褻」?
另外,要援引傷害原則(侵犯到他人的權利)這種說法,一定要受侵害法益存在,如果根本沒人看到,沒有直接引起法益侵害,傷害原則就不是侵犯到權利才用,而變成「只要變成我不爽,就傷害到我權利了」
這完全就是恣意,只會無限擴張而已。這種原則如果這樣解釋,那本身也會失去意義。
猥褻的定義後面在說,跟235一起談
刑法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基本上這是一條爛到有剩的法律,丟釋憲還搞出一個617號(不好意思我對617非常非常不滿,大家可以去看許大法官和林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這條大家去查235廢除運動就知道有多荒謬了,我就不細講
但大家可以關注到,235和234都有「意圖供人……」這種目的意圖作為構成要件,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另外,「猥褻」的定義問題,407,617提出了:
「如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謂之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之言論或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這種做法就是擬制一般人標準,在此先不做批判。而有繼承美國法做hard-core 和soft-core分別的味道,基本上應只認hard core是猥褻,去限縮使用
所以說po文會不會違反235??
基本上大部分情色論壇,西斯板和LGBT板都有風險,但過往實務見解並沒有這麼嚴格,「公然陳列」的定義有作調整,但最近耳聞彰化地院判決cam4的年齡限制並沒辦法排除235的適用,還得繼續觀察
簡單來說,違法或成罪沒有那麼容易啦,但如果怕警察找麻煩還是小心點。
作者: havesomefun (Handsome)   2016-07-29 11:11:00
捷運站打砲 捷運站打砲 捷運站打砲 不要避重就輕
作者: Dana1069 (A-Wee =))   2016-07-29 11:12:00
推,一堆人連主客觀構成要件都搞不清楚,要他們去看不同意見書怎麼可能 XDD
作者: shiningdrago (龍龍是我是龍龍)   2016-07-29 11:13:00
避重就輕的點是什麼呢?大家的確是看了「網路上的文章」才有討論了啊 真的有人實際看到這個「行為「嗎?
作者: Dana1069 (A-Wee =))   2016-07-29 11:18:00
硬蕊跟軟蕊可以再詳述,感覺在這個板法普一下蠻不錯的~總之推專業
作者: DaiLove (D.C)   2016-07-29 11:21:00
現在很多網友就是一股腦的猛轟,連相關案例google一下也懶,法律不需學深學廣,但也不要誤用,到底違法在哪請點清楚(有興趣的人可google傅天穎打野炮無罪確定)。
作者: DanlyB (think by yourself)   2016-07-29 11:22:00
1、不只是洗雞雞阿阿阿阿阿。2、應該是公開性交行為本身阿。3、理論上,主客觀分很開,實務上,主觀意圖也要靠某種程度客觀證據來支持阿(譬如如何純粹證明一個人的主觀意圖,除了行為人自己,有難度阿)。4、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力的只有解釋文阿,理由書都沒,更何況是意見書阿。(只是路過看到法律意見,就單純想回)
作者: even841130 (嘎哈歪)   2016-07-29 11:31:00
⒈呃我是客觀主義的(所以學說上甚至目的意圖不放在構成要件,反正全台灣大概只有一家是這種學說,談起來複雜,用通說比較好講),原則上沒有結果就沒有犯罪,危險犯和未遂犯都是例外,不然就變成行為犯了,我採的學說反對行為反價值⒉我知道實務基本上切的也沒這麼細(甚至基本三階or二階也沒在管), 很多地方有問題,甚至不鳥解釋文。但不符解釋文的判決是可以作為上訴理由的意見書的部分是說,既然意見書反對的理由都寫的那麼清楚了,我實在不需要重新講一次而且談617性道德秩序做為法益本身的空泛性,這偏學術了,不是這篇文章的意義
作者: goodfine (李阿筏●﹏●好自在)   2016-07-29 12:26:00
就算有違法也是當事人承擔,旁觀者那邊喊打到底是要幹什麼?捷運站跟公園跟公寓頂樓差在哪?說來說去還不是擔心那些連影都沒有的旁人觀感。告訴你那些要嫌棄同志的人才不管你做了什麼事,除非你完全把自己佯裝成一個乖巧的異性戀,否則任何事都可以被用來攻擊同志,跟在哪做愛一點關係都沒有。
作者: noruas (酪乳)   2016-07-29 12:36:00
捷運站公開性交也有分別吧 人很多的大廳性交?或是人很少的角落性交?還有性交時 是全身脫光光? 還是盡量保持衣服完整?道德魔人別在無限上綱了
作者: shirokii (烏龍白)   2016-07-29 13:02:00
會幫別人貼上道德魔人標籤的人,憑什麼爭取去除同志標籤?
作者: goodfine (李阿筏●﹏●好自在)   2016-07-29 13:12:00
道德魔人在那句話中標籤了什麼?那應該是集合代名詞吧
作者: vjianmceesnt (vent)   2016-07-29 13:13:00
每次在這種公共版討論,就會很希望有一個版可以先進行邏輯測驗,通過邏輯測驗才能進行討論XD
作者: shirokii (烏龍白)   2016-07-29 13:16:00
同志難道不是集合代名詞嗎?某些人真的需要邏輯測驗...
作者: goodfine (李阿筏●﹏●好自在)   2016-07-29 13:19:00
這串討論有人說同志是標籤嗎?是有人亂擔心n大po文變成標籤同志的素材吧?別人要標籤同志永遠不缺素材的。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7-29 13:22:00
洗雞雞一定找的到行政命令處理啦…這個行為本身也沒什麼嚴重到需要以刑相繩吧
作者: justicem (MAC)   2016-07-29 14:18:00
民度低落 笑了
作者: zxcvbmss (ZXC)   2016-07-29 14:39:00
不要把不合理的事情合理化 就說人家道德魔人好嗎......
作者: even841130 (嘎哈歪)   2016-07-29 14:51:00
妨害風化罪放在刑法處理本來就很怪,如果大家真的認為有必要處罰(我個人未必贊成現行的範圍),那用行政法處理其實比較妥當。
作者: over999 (唉呦)   2016-07-29 15:53:00
我以為甲友會比較有智商 但魔人果然不比八卦版少不貼別人猥褻標籤就沒人會貼你魔人標籤啦 魔人都這款的嗎
作者: violetstar (bluestar)   2016-07-30 13:39:00
不合理的事就是不合理,還四處冠別人道德魔人,某些人的邏輯跟護家盟沒啥兩樣啊!贊成的人建議去捷運或公車上直接做愛,反正你們不是提倡性自主,去力行不是更有說服力
作者: shiningdrago (龍龍是我是龍龍)   2016-07-30 14:01:00
不合理的事就是不合理這句就有問題了啊XD 大家就是在討論這件事合不合理 您這句了邏輯又從何而來?「老子說了算嗎」XD?*您這句的邏輯
作者: DaiLove (D.C)   2016-07-30 14:09:00
可能他們認為自己是多數人吧,也是啦,以自我為中心的人會這樣想真不意外。(取自某人台詞)然後,接受和自我立行本來就是兩個層次阿,我覺得性交易除罪化是ok的,但難道我就要親自性交易表示贊同嗎。
作者: violetstar (bluestar)   2016-07-30 14:21:00
不懂邏輯哪裡有錯懇請某樓賜教,還是你直接去捷運車廂身體力行,我會覺得很有說服力
作者: shiningdrago (龍龍是我是龍龍)   2016-07-30 14:30:00
若「不合理的事就是不合理」這件事要成立的話,1.不合理是誰定的?2.不合理來由是什麼?你什麼都沒說就假定這句話成真的話,那我也可以說你說的話不合理啊,不合理的話就是不合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7-30 22:02:00
不合理的事物其理由是討論目的,不是討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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