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 meegan source34申訴案 判決之相關論證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4-01-12 08:30:20
這裡提供三點給各位參考:
一、
dragonsix板主,當時對募捐文被警局備案一事之說明:
#1Ii5_mR2 (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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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說抱歉的部份是,
當這次hallcom的文章第一次在推文內產生疑慮時並未第一時間接收資訊,
進行了解,等到看到文章時已經是d板友完成了警局的備案程序。在這個部份,如果
我能夠及早發現的話,或許就可以直接引版規四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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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當時dragonsix板主想過為保護板眾權益,
對類似文章直接進行刪文處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二、
社會司的備案法律關係:
個人猜測應是這個條例(條例即為法律),
http://sowf.moi.gov.tw/19/quarterly/data/118/3.htm
如果都未經程序合法的團體,按條例是不能直接進行勸募的。
三、
thismy公告處理文之發言,顯不適當:
#1IpE3wdq (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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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文一事已處理,
已強制要求向內政部合法申請,於法已足,若還是覺得違法,請去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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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現行社會上之法律,或是ptt之站規等等,
於不按法律形式、規定(民法73、71條)之情況,
我們並不能這樣去作:
====
A欠缺足夠的法律形式或不按規定,
B公家單位令其補正其形式,
A於尚未補正期間即為合法=>於法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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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律邏輯是非常詭異奇特的,
任何不適法的行為,在要件補齊之前,就是不適法,
絕對沒有板主去要求A補齊要件,補齊前就叫適法。
這種公告非常詭異,組務不妨納入衡量。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4-01-12 08:35:00
相信組務大並不樂見組內有看板常常鬧到警局、法院,故提出備證,供組務大參考,未來能省去類似情事確是萬幸。此公告文,顯有誤解法律觀念之情事,組務或可納入裁奪修正之範圍,以免未來板眾都有類似觀念:"我只要正在補齊形式"="這段期間我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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