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作者: dinos (守護神)   2013-09-20 11:47:28
我想你可能有相當大誤解。
1.申訴人從未向版主發問任何事項,而是採用檢舉,既然版規已有檢舉相關辦法,
當然依版規辦理不予受理,對於申訴人所通告明知不予受理之五項不被成立檢舉
信件各一,當然不予受理,既是依版規所明訂不予受理,即是未曾有試圖溝通事
實。
2.申訴人未依組規先向版主溝通即逕行於組務版申訴兩項,這是小組長你所管轄組
務版事務,建議小組長依組務板板規行事,而非一句無效化帶過。
節錄自組務板板規: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3.既然小組長認為版主對申訴人所提之多項檢舉/申訴中之其中一項違規申訴之明示
#1IA1Jlvt (L_LifeJob) 可以忽略不理,那麼請示小組長:版主對於申訴人多次
檢舉/申訴是否只要有部分事項回覆或判決即可?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我想你可能有些許誤解。
: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 報告小組長,我無法理解為什麼是 b
: : 申訴人於 09/09,09/10 提出檢舉,當時臨時版規尚未公告使用,適用的 08/28 由
: : 版主 AMYHUANG 所公告的版規增修,版規十關於檢舉的規定為「請提出文章代號、
: : 標題、被申訴人、事由、證據,原則上若當事人不完整提出均不受理」,五項檢舉
: : 均未附上標題及證據,既然已於版規明言不受理在先,申訴人也事前詳閱版規,明
: : 知必須完整提出才會被受理,為什麼是跳過「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階段直
: : 接向小組長申訴?
: 現在的問題是這個:
: ┌─────────────────────────────────────┐
: │ 文章代碼(AID): #1I8U5mya (L_LifeJob) [ptt.cc] [公告] 小組組規增修 2013.0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Job/M.1377952112.A.F24.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99 Ptt幣 │
: └─────────────────────────────────────┘
: 8/31 smart1988 □ [公告] 小組組規增修 2013.08.31
: (2) 上述之溝通證據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本板或轉寄給組務做為判決依據,
: 請直接自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 板主應保障使用者之發問權,對於使用者之疑問須至少回信一次。
:     若有完全不理會使用者之情事發生,組務得視情況予以板主懲處。
: 根據板上的證據文 #1IEQSqfQ (L_LifeJob) 所示,
: 9/19 發出的詢問信並無回音,除非是申訴人未轉錄過來。
: 八月底發出的組規異動,無新舊法問題,
: 這次申訴人是申訴板主群不願進行溝通,
: 而板主群卻又要求申訴人應先進行溝通再來申訴,
: 兩相矛盾啊。
: : 並於檢舉 hala932 一項陳述「更想請教什麼叫做異議份子?難道只要發起申訴/檢
: : 舉都叫異議份子反動人士?」刻意於事由中加油添醋,hala932 原文
: : #1IBK5QjZ (toberich) 中通篇未提到反動人士或反動。
: 這邊不予討論,因為官司當事者雙方都有權利使用對自身有利的詞彙進行辯駁,
: 只要關鍵詞彙不是亂寫的就好,這部分組務都會以原文作為參考基準。
: : 稍早幾天前,同一申訴人 09/04 之申訴 #1I9sTIrw (L_LifeJob) 中,本人已言明
: : 該申訴人所申訴之 3-f,3-g 未先與版主溝通 #1IA1Jlvt (L_LifeJob),自該次申
: : 訴判決後至今已十多日,卻仍未見小組長依組務版版規處理。
: 未與板主先行溝通即提起檢舉,最後便是無效化而已,
: 該案之判決文內是請板主 dinos 執行相關判決,尊重板主方的裁決,
: 組務亦未要求針對板主認定不合程序之 3-f、3-g 做出懲處,
: 成立的是 3-f、3-g 以外的條目,組務亦是依此判斷,
: 不知道板主認為組務應該運用何條組規給予申訴人懲處呢?
: : 在「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兩項中申訴人明知
: : 所提出資料不完整而不被版主所受理,卻未先與版主進行任何溝通即先向組務申訴。
: : 此行為已非初犯,為何小組長是要求版主解釋而不是依組務版版規三-(1)處理?
: : 我無法理解小組長為何如此放任同一申訴人一再不依申訴流程進行申訴。
: 此部分答案同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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