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版主溝通信件7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3-10-14 21:05:05
※ [本文轉錄自 d200190 信箱]
作者: tkdmaf (皮皮快跑)
標題: Re: 順便請教
時間: Sun Oct 13 20:39:42 2013
※ 引述《d200190 (瞌睡熊)》之銘言:
: 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過。光是有報備核可始得廣告已是板主最大管制權限。我們不能
: 無限上綱權力。每個人都有他發文的權利。只要不是誘導或是預備性犯罪行為。然而廣
: 告實或不實對於管理群而言都不是我們有權直接依法條判斷。誠如我講過我不是法官也
: 不是律師我無權去判定他是否違法。故除非有判決書。任何人均有權於本版發表他的言
: 論。除了不準吵架或是筆戰。我想我的立場相對應該很明白了。他有不實你們可以回他
: 或質疑。但不得爭執及筆戰。
: 誘導或預備性犯罪行為又是怎麼判?版主自由心證?
: 你不是律師或法官,所以呢? 他版可以禁止隔空醫療,直銷版卻不能禁宣傳醫療效能?
: "禁宣傳醫療效能"會違反哪條中華民國法律? 有無限上綱? 何況還有個公告判定基準,
: 宣傳的人使用的字詞與判定基準中完全無不同,這都不能禁?
: 版規建構在中華民國法律之下,"禁宣傳醫療效能"到底有甚麼權力無限上綱的問題?
: 版主的權力行使建立在版規之下,訂立"禁宣傳醫療效能"有這麼於法於情於理不容?
: 無法判定違法,那判定其違反版規總可以了吧?(如果有相關版規的話),而版規的醫
: 療效能認定基準參考政府公告,這有甚麼權力無限上綱? 爭執筆戰的裁定難道不是自
: 由心證? 中華民國法律有禁止爭執筆戰? 爭執筆戰就能夠禁,法律寫明的醫療效能宣
: 傳卻不能禁? 我不懂這有甚麼好牽扯非法官裁決書不得禁的? 任何人皆不得爭執筆戰
: 的禁止權之依據是甚麼?
: 另,在進版畫面、版標、文章中規定不可刪除之部分,任何一個地方加上
: "食品衛生管理法28條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 "使用前請諮詢專業醫事人員"
: 又有何不可? 就算不訂出罰則也無妨,至少版友能夠得到正確資訊。
: 為了保護版友,加這幾句不為過吧?
: 在我看來版主的作為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我已經說的相當明白。請出示法院裁定書。否則我無法比照辦理,版規也不是隨便說改即改。如仍無法接受請上訴組務版由小組長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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