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part-time板板主ra065311、PTofficial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7 18:51:07
本篇文章係專門回應被檢舉人於檢舉文下所指之程序性問題,
故刪除檢舉文原文。
若需要閱讀檢舉原文,請移駕 #1OEIYUPJ (L_LifeJob)。
檢舉類別:1.板務檢舉(檢舉板主失職)-需檢附溝通文件
     2.組務檢舉(檢舉使用者、板主違反組規)-組務主動查察
上列為檢舉文之內建格式,清楚顯示檢舉分為兩種類別。
又,參照<[公告] 代理期間小組組規>一文:
四、檢舉:本項檢舉項目
1.版主違反該管版規專用,如與版主個人糾分逕洽專版。
檢舉請詳列:
1.各項證據或來往書信等
2.引用站規或群組規
小組組規已明言「版主違反該管版規專用」。
被檢舉人將上述小組組規範解讀為
「必須被檢舉人同時違反板規及站規(群組規),始得檢舉」。
惟站規(群組規)與各板板規之間並非完全交集,
亦即板規所訂之規範,不一定可見於站規(群組規)。
板規係在站規(群組規)之架構及原則下,
因應各板之風氣、習慣與通常使用者,
所建立之具特殊性、細節性小範圍規範;
而站規(群組規)則必須考量各板間之差異,
故僅規範轄下各板皆能遵守之原則性事項,
如同憲法及中央法規,之於各縣市自治法之關係,
自不能要求站規(群組規)和板規之明文必須全部一模一樣。
舉例如,被檢舉人之該管板,設立了檢舉專區,並且訂出:
4.板主得於檢舉次日起三日內處理檢舉,並公開處理結果。
遇特殊情況無法於三日內結案者,得於期滿後延長七日,最多延長兩次。
此項處理檢舉之程序規範。
上述明文為part-time板獨有,站規(群組規)內並無相同規範,
惟板主仍須依上開程序處理檢舉,
不得以「站規(群組規)未規定」之理由規避。
且翻閱小組組務板上歷來之檢舉文,多有擇一類別檢舉之案例,如:
#1NHPAANx (L_LifeJob)
→ 此文屬「組務檢舉」,非板務檢舉,
故「須引用站規或群組規」,但不須附上溝通文件。
#1NGFpcTC (L_LifeJob)
→ 此文屬「板務檢舉」,非組務檢舉,
故「須附上溝通文件」,但不須引用站規或群組規。
(其他相關文章族繁不及備載,請自行查閱。)
由前述檢舉案可知:本板檢舉文於實務上得擇一類別,
非以兩種類別皆成立為必要。
小組長所明文之
「檢舉請詳列:
1.各項證據或來往書信等
2.引用站規或群組規」
係根據不同類別作出不同規範,
並非指單一檢舉案必須同時符合二項要件。
本人所發之檢舉文 #1OEIYUPJ (L_LifeJob),
清楚分類為「1.板務檢舉(檢舉板主失職)-需檢附溝通文件」,
應檢附之溝通文件皆已完整呈現於板上,故並無應列項目未列之問題。
本文發布後,不再對被檢舉人由錯誤解讀而生之無理言論做回應。
被檢舉人一再模糊焦點、拖延提出證據及說明,
顯見其並不想認真回應檢舉,使本案進度停滯。
煩請小組長撥冗審理本案,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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