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PublicServan板主Reewalker違反組規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7-09-24 22:50:13
※ 引述《GuessTH (ˋ(′~‵")ˊ)》之銘言:
: 檢舉人:GuessTH
: 被檢舉人:Reewalker
: 看板板名:PublicServan
: 檢舉類別:2.組務檢舉(檢舉使用者、板主違反組規)-組務主動查察
: 檢舉訴求:1.恢復該篇版務公告
: 2.依小組規懲處
: 檢舉內容:1.查PublicServan版主Reewalker未經正當程序私自刪除前任板主
: 處分公告版務文,該文刪除後已由系統更新。
: 詳https://imgur.com/a/P4TS2、#1PHAzjuL (PublicServan)
: 2.該處分文亦經當事人申訴小組後由小組判決。
: 詳#1PIJVseA (L_LifeJob)、#1PKVFi2Z (L_LifeJob)
: 3.現任版主若要新增平反條款應視同以正當程序上訴小組而非私自
: 刪除版務文且不可判決上任前之判決。
: 4.現Reewalker版主私自刪除該篇經小組判決之處分文並為其改判,
: 是否應視同小組規十一之3條不依小組判決執行。
: 5.Reewalker版主與處分當事人有一定程度之關係,
: 詳#1NuUlxnG (ID_Multi),版主公正性已遭受質疑。
至少要爬文吧
你說的這些理由前面都說過了
只好複製貼上
一.冤獄平反是為了所有版友
其實現在有人寄信來平反也會受理
冤獄平反制度訂入版規後
包括我之後的版主都可以檢視我的判決
沒有一個版主是完美
二.合法性
1.PTT實務已有先例#1PMwJzla (Gossiping)
2.系爭判決係已執行完畢之判決無不依規執行問題
3.小組僅維持原判未做更改,本質上仍是看板判決
4.此非加重處罰,並為有益版友事項,本來就可依版規二,(三)不經公告處置
和合程序
三.別拿公家機關的慣習拘束版友權益
你和某a論點立基於此,但前提論證就錯了
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是法院的判決有法律上的規制效力
故才有存續力認定之必要
PTT根本不是國家機關,也沒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所為"判決"根本沒有國家的法律效力,只是事實行為
毋須認定存續力
不同本質的東西亂比一通是不倫不類
這就好比PTT許多看板禁止政治文等高價值言論
難道是禁止言論自由,難道還要申請釋憲?
基本權利跟權利制衡都是對國家政府主張
PTT內是私法自治
開家雜貨店還要講三權分立??
這種在這講還沒關係
傳出去會被笑是法匠還是公法沒讀通
再說一次PTT不是國家機關
你拿行政法原則去準用相當奇怪
拿Ptt的實務去講還比較貼近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5 22:53:00
念過公法?卻沒讀過雙軌理論、第三人效力與公共論壇?所以你真的沒念過...就這樣吧...開心就好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7-09-26 22:13:00
您爽就好.有本事就拿PTT"判決"去民執還行執署執行吧.被一個連國家機關跟PTT都錯亂的的人這樣講也蠻好玩的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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