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工之態樣:
(一)垂直分工:
於相同管理內容中,因階級、權限等區別之分工。例如內政部長制定政策方向,
其下轄各階層人員擬定、執行政策內容。
(二)水平分工:
同階層組織或人員間,區分不同事務屬性內容之分工。
如國防部負責軍事國防,勞動部負責勞工事務。
板主間當然無垂直分工之可能,若欲為水平分工,則應區分事務內容,諸如將板規
修訂工作交一板主,對違規之認定執行委由他板主;或一板主負責維持看板秩序,另
一板主整理看板文章。如欲對相同受理檢舉之事務強加分工,那麼就只能以被檢舉
人或檢舉人作區別,例如將A~M開頭之帳號由一板主處理,其他字母開頭之帳號由
另一板主處理;又或者將板規前幾條以前與其後割裂分交不同板主處理。茍真係如
此,應先公告說明,方不致使看板使用者無所適從。
二、本人未曾有指定板主處理之意見,自始至終程序標的皆係「P55555不處理檢舉案」。
若P55555執意以「不得指定板主」為抗辯,試問,閣下指定交由N板處理,豈非矛盾?
三、交由他人處理可謂有處理邪?私以為不屬之,若然,則彼此互相交代,P交給N,當詢
問N時,N又說要交給P,如此循環,置檢舉人之權益何在?若認為P交給N後N不得再交
給P,否則可認定為不處理,那麼為何P交給N算是有處理?
四、處理結果應於板面說明或回覆檢舉人,信件往來沒人看得見。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1.本人並無拒絕處理板務。
: 2.本人已經做相當之處理,
: 說明如下:senterla1來信表示,
: 關於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進行溝通,
: 本人請senterla1出示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確認確有其事,
: 尊重NathanQ已經優先於本人與senterla1聯繫溝通其水桶案一事,
: 基於板務分工、板主職權獨立行使的的原則,
: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處理進度,因此關於senterla1的檢舉案、違規案
: 一併交由NathanQ處理和判決,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絕。
: 關於這一點,本人已於回覆信件中,告訴Judicial5566以上的情況,
: 請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決處理或是自行在與NathanQ聯繫。
: 本人亦已經去信NathanQ,
: 請NathanQ盡速處理水桶案,
: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絕處理,
: 即由本人處理,
: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覆。
: 建議Judicial5566可去信詢問NathanQ處理進度。
: 本人並無「不處理檢舉案」的情事,
: 而是將案件委請NathanQ處理!
: 3.
: 既是檢舉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處理,此屬板務分工的範疇,
: 若國考板只有一位板主,當然無從選擇起,
: 但是國考板目前有兩位板主,板主間的權限相同,均可處理案件和申訴案。
: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嗎?當然PTT非現實社會,以此比喻而以!
: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處理檢舉案的行為,
: 本人認為尚屬不合理。
: 4.
: ┌─────────────────────────────────────┐
: │ 文章代碼(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68 Ptt幣 │
: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的平台
: 於此同時NathanQ發布公告,但未說明senterla1的違規與否
: 本人已經去信請NathanQ說明之。
: 本人積極努力連繫和追蹤處理進度,可謂勞心勞力,
: Judicial5566指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本人無法接受。
: 以下轉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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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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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72 + 7/16 P55555 轉 (NathanQ) Re: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
: 5.Judicial5566未附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證據
: (1)本人尚未看到Judicial5566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
: (2)Judicial5566 出示的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係本人回覆給Judicial5566,告知檢舉案轉移給NathanQ處理,
: 並非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一事做溝通。
: (3)Judicial5566 若不滿本人回覆的 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應主動覆函跟本人討論「senterla1的檢舉案,本人為什麼不處理?」
: 隨後附上的證據亦為國考版的文章,
: 非Judicial5566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一事進行溝通,
: 而國考版的文章亦非本人向Judicial5566說明「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信件。
: 因此,本人認為Judicial5566根本未與本人信件討論溝通,即申訴;
: 此申訴案未附「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證據,本人認為應為程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