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setzer曲解板規,一罪兩罰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12-02 18:16:51
※ 引述《Jesusmaycry (族群專家的專家)》之銘言:
: 一、政檢板規並無規定是否累進水桶
: 二、政檢板規並無規定水桶累進距(累進天數)
政檢板目前規定為板主可考量違規情形與嚴重程度自行決定水桶日數的範圍
故板主採取政黑板的水桶計算方式並無違反板規之處
: 三、setzer板主此判決最大問題是將本人四次不違規檢舉連續懲處,亦即第一次
: 和第二次檢舉不違規為一次違規,第二次和第三次檢舉又為一次違規,第三次
: 和第四次檢舉再算一次違規。
: 然本人認為,第一次和第二次檢舉被懲處一次,那麼代表本人已對此二濫用檢舉
: 付出代價,第二次檢舉就不該和第三次檢舉再次合併懲處,setzer板主懲處方式
: 是為一罪兩罰。
: 換句話說,本人認為板規所規定懲處方式,應為第一次和第二次檢舉為一次濫用
: 檢舉懲處一次。第二次檢舉因為已經被罰,不該和第三次合併,故因第三次和第
: 四次濫用檢舉視為一次違規,一共懲處兩次。
政檢板規3-7所判之[違規行為]為[提出被判為不成立或不違規的檢舉案]
前次被判不違規的檢舉案的提案時間為判斷違規與否的[門檻]
故並沒有一案兩罰的情形
: 四、若板主有勤於處理政檢板檢舉,那麼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濫用檢舉本人便會被懲處
: 且至少十日,那麼第三次檢舉勢必在十日以後,那麼是不是不會發生第二次還要
: 再併第三次濫用檢舉,一罪兩罰的狀況出現了?換句話說,本人此次連續加重水
: 桶,實肇因於板主長達一個多月才處理檢舉之故。
板主未能及時處理並不是違規累犯可脫罪的理由
否則 在極短時間內多次連續違反板規之任何板友皆可持相同理由只被處份一次水桶
對板務的維持會有不利的結果
: 五、政檢板規第一章第3條:若推發文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
: 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 板規規定不明,板主亦無最有利板友解讀
板務面不認為申訴案所提之理由有規定不明之處 請小組長(或代理組長)查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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