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黑板setzer版主提出政黑板板規第二章第19條修訂,新規定如下:
19. 擾亂看板秩序
使用者使用已知被水桶者的相同上站IP、或多次使用近似上站IP(前兩碼相
同、後兩碼相近),同時多次於發文或推文所使用的字句與語氣相似於已知
被水桶使用者。而足以讓板友認為是已被水桶使用者發言之行為。
首犯處份為水桶180日,累犯處以永久水桶。
違反本條目之行為被政黑板視為不受歡迎之行為。違規者將同時凍結在政黑
檢舉板的一切權力(同期限水桶)。
小組長提到:
「現行作法是採已發文後的事實判定,無ID判斷的問題,
故未違反站規,應可實施。」
問題一:關於有無ID判斷問題
新規定仍然保留「使用已知被水桶者的相同上站IP」以及
「多次使用近似上站IP(前兩碼相同、後兩碼相近)」的認
定標準,事涉IP認定,小組長為何說無ID判斷問題?
難道,上面那兩句板規是贅文無義?
問題二:關於群組規定
依據GeminiMan群組長於#1IRDDo0N (L_SecretGard)之公告:
此類使用者經送帳號組確認,就算由上站紀錄無法認定為相同使用者,
但確認是以代理伺服器上線,且有相似的行為模式者。
可由小組長認定為相同使用者,由板主處理。
上面規定,即便來源不明的使用者,也是要經由帳號部的認定,
小組長若同意setzer版主的新19條,豈不把群組長公告中的幾行
字(上面標綠字)直接無視,只剩下「上站紀錄無法認定為相同
使用者,由板主處理。」?
自動把「經送帳號部確認」、「確認是以代理伺服器上線」、「
有相類似的行為模式」、「由小組長認定為相同使用者」這四個
條件當成贅文?
新19條,實與群組規定不合。
問題三:關於站規規定
依據最新出爐的 多重帳號管理辦法(2013/11/11修訂):
一.2
有違規事項者則依「多重帳號查詢懲處案件的限制與辦法」處理。
二.1
申請人:
需為與該案件相關之板主以上職務(該板板主、直屬小組長、直屬群
組長)或站長以上職務(註一)
由申請人於該事件所屬的組務板提出,需詳述案件經過,檢附各項證
據文件,並請當事人到案說明(註二),提出申請視同申請人願對該
項檢舉負責。
該組務板直屬組長於審理後認定當事人不適用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後
,可至多重帳號板(ID_Multi)提出附議申請,附議申請時亦需檢附
前項所述文件。提出附議申請視同附議人願對該項檢舉負責。
依上2條所述,多重帳號有違規事項者,以政黑板新19條為例,版主若認為
有人違規,仍然須檢附各項證據文件,並請當事人,請由小組長審理後,
再決定,可不是版主自己依照板規就能擅自決定。
新19條,實與站規不合。
問題四:關於政黑板新19條規定
「而足以讓板友認為是已被水桶使用者發言之行為。」?
讓版友來認定?那是哪個版友?投票決定?版主尚且不能自己判定分身
,更何況是版友。
況且,本人亦常被某些版友認為是芬同學,那本人就是了嗎?那本人就
活該要被禁180天、永久的水桶?
以行為類似來定罪,猶如說話學阿扁就被抓去土城關一樣荒謬。
新19條,實與情理不合。
總結:
政黑板板規新19條,規定牽扯「使用已知被水桶者的相同
上站IP」以及「多次使用近似上站IP(前兩碼相同、後兩碼
相近)」的IP認定問題,實有僭越帳號部權力之嫌,且相關
規定於站規、群組規、情、理,均不合。
請小組長釋疑,回應本人上述幾個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