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政黑板主setzer之判決:#1JHe_agS 政檢版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4-13 01:09:42
一、申訴人ID:AskWhat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setzer
三、申訴事由:
setzer版主於本人之檢舉案:#1JHe_agS (HateP_Picket)
及本人之申訴案:#1JHgr1_k (HateP_Picket)
之判決,違反政檢板規三-2、政檢版規六-3,本人不服,
故於小組提出申訴。
說明如下:
1.「政黑板板規第三章內之違規」只能由「當事人」才能檢舉。
依據政檢版規三-2,引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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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2.政黑板板規第三章檢舉採當事人主義,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
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政黑板板規第三章以外之規定,則不限當事人皆可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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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短評:
政檢版規第三章,就是在講「檢舉文」的管理辦法,YYOO在政檢版檢
舉「政黑板規第三章」之違規,以「非當事人」的身分,去提出「只
有當事人」才能發的檢舉,本條居然管不著?
政檢版規的檢舉文管理辦法,居然管不了在政檢版所發的檢舉文,是
何道理?
然後還能胡亂引用「政黑板規三-1」這條概念性、原則性的條文,來
規避如此清楚白話的「政檢版規三-2」?
「政檢版規三-1」沒有隻字片語提到「政黑板規第三章違規可由非當
事人提出檢舉」,居然能冠冕堂皇地規避「政檢版規三-2」清清楚楚
所寫的「政黑板板規第三章檢舉採當事人主義,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
檢舉」,這是啥邏輯?
2.「政檢版規」與「政黑板規」有衝突時,以「政檢版規」為主。
依據政檢版規六-3,引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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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
第六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3.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二章與第三章之管理辦法。
若政黑板之管理辦法與本板板規有衝突之處,以本板板規為主。
違反政黑板板規者處以水桶10~3650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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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短評:
不管在政檢版發檢舉文、申訴文、建議文,還是只是單純推文,的確
會受到「政黑板規」的約束,但政檢版規六-3同樣清清楚楚地告訴你
,如果「政黑板規」與「政檢版規」有衝突之處,是以「政檢版規」
為主。
換句話說,即便退萬步來講,setzer版主強用「政黑板規三-1」來規
避「政檢版規三-2」,姑且不論這解釋多牽強,就用setzer版主的邏
輯來講「政黑板規三-1說:政黑板規三-4的違規,雖然是第三章違規
,但可以不用當事人,就能檢舉。」,而「政檢版規三-2說:第三章
違規,一定要當事人才能檢舉。」,一個說不用當事人也能檢舉,一
個說一定要當事人才能檢舉,擺明了有衝突,很抱歉,政檢版規六-3
也很清楚的告訴大家,有衝突之處,以「政檢版規」為主。
明白地說,不管setzer版主再怎麼解釋得天花亂墜,說政黑板規從第
一條到最後一條,幾十、幾百條政黑板規都說不用當事人,也都能檢
舉第三章違規,但只要與「政檢版規」衝突,都沒用。
在政檢版的場子,政檢版規居然做不了主,這是何道理?當然,除非
該案YYOO不在政檢版提出檢舉,而是在政黑板,那本人就無話好說。
3.站規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條
setzer版主在本人申訴案推文提到: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
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
提出檢舉。
版主只看到「任何使用者」這五個字,卻沒看到「除涉及特
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外」這兩句話
。這兩句話,依據版務站長的判決公告#1DgmDkE9 (BoardCourt)解釋
(詳如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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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 二 三款裡 都有明確規定未經同意
因此我想這三款的違規才是涉及特定個人權利 要由受害人自行檢舉
而四 五 六 七 八的違規 是所有人都能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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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短評:
YYOO所提之檢舉案,即便ameno真的是違規,秦厚修女士真被人身攻擊,
,受害者也是秦厚修女士,不是YYOO,這種涉及個人權利的違規,依站
長所言,也是要由受害者自行檢舉。
同樣地退萬步講,就用setzer版主對這條站規的理解邏輯,任何人都能
檢舉,那政檢版規三-2卻說只有當事人才能檢舉,setzer版主引用這條
站規,是想告訴大家,他所訂的政檢版規三-2違反站規了嗎?
實在不明setzer版主為何以這條站規來做判決依據。
以上,為本人對此申訴案之說明。
四、申訴訴求:
1.YYOO所檢舉之違規是不是政黑板規第三章之違規?
2.政黑板規第三章之違規是不是只能由當事人提出檢舉?
3.在政檢版,當「政檢版規」與「政黑板規」有衝突時,
以什麼為主?
以上三點,懇請小組長裁決,並重審本人之檢舉案,謝謝。
五、檢附證據:
證一:本人之於政檢版所提檢舉案及版主判決:#1JHe_agS (HateP_Picket)
證二:本人之於政檢版所提申訴案及版主判決:#1JHgr1_k (HateP_Picket)
證三:YYOO之於政檢版所提檢舉案:#1JHJA5Eo (HateP_Picket)
證四:政黑檢舉板板規『#1Hp9HeuM (HateP_Picket)』
請參閱三-2、六-3
證五: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11PhstD5 (PttLaw)』
請參閱第六條、第十條
證六:版務站長之判決公告『#1DgmDkE9 (Board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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